继承行为在 ES5 与 ES6 中的区别详解(2)

function _possibleConstructorReturn(self, call) { if (call && (_typeof(call) === "object" || typeof call === "function")) { return call; } return _assertThisInitialized(self); }

调用父类的构造函数,初始化一些实例属性,并将this返回。使用该返回的this赋值给子类的this对象,子类通过这一步返回的this对象,再该基础之上在添加一些实例属性。

这就是最大的不同之处。如果不经历这一步,子类没有this对象,一旦操作一个不存在的this对象就会报错。

三、 _createClass()

function _createClass(Constructor, protoProps, staticProps) { if (protoProps) _defineProperties(Constructor.prototype, protoProps); if (staticProps) _defineProperties(Constructor, staticProps); return Constructor; }

最后一步完成原型属性与静态属性的挂载,如果是原型属性,挂在在Constructor上的prototype上,如果是静态属性或者静态方法,则挂在Constuctor 上。

总结

基础知识要打牢,不是为了面试,前期打不劳,后面很多事情就会变的模棱两可,别人问到的时候,就会是「可能」、「也许」。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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