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学习javascript的call(),apply(),bind()与回调

一、call(),apply(),bind()方法

JavaScript 中通过call或者apply用来代替另一个对象调用一个方法,将一个函数的对象上下文从初始的上下文改变为由 thisObj 指定的新对象。简单的说就是改变函数执行的上下文,这是最基本的用法。两个方法基本区别在于传参不同。

call(obj,arg1,arg2,arg3); call第一个参数传对象,可以是null。参数以逗号分开进行传值,参数可以是任何类型。
apply(obj,[arg1,arg2,arg3]); apply第一个参数传对象,参数可以是数组或者arguments 对象。
1、语法
先来看看JS手册中对call的解释:

call 方法
调用一个对象的一个方法,以另一个对象替换当前对象。

call([thisObj[,arg1[, arg2[,   [,.argN]]]]])
参数

thisObj可选项。将被用作当前对象的对象。
 arg1, arg2,  , arg可选项。将被传递方法参数序列。
说明
call 方法可以用来代替另一个对象调用一个方法。call 方法可将一个函数的对象上下文从初始的上下文改变为由 thisObj 指定的新对象。

如果没有提供 thisObj 参数,那么 Global 对象被用作 thisObj。
说明白一点其实就是更改对象的内部指针,即改变对象的this指向的内容。这在面向对象的js编程过程中有时是很有用的。

2、用法

因为function也是对象,所以每个函数都包含两个非继承而来的方法:apply()和call()。这两个方法的用途都是在特定的作用域中调用函数,实际上等于设置函数体内this 对象的值。首先,apply()方法接收两个参数:一个是在其中运行函数的作用域,另一个是参数数组。其中,第二个参数可以是Array 的实例,也可以是arguments 对象。例如:

function sum(num1, num2){ return num1 + num2; } function callSum1(num1, num2){ return sum.apply(this, arguments); // 传入arguments 对象 } function callSum2(num1, num2){ return sum.apply(this, [num1, num2]); // 传入数组 } alert(callSum1(10,10)); //20 alert(callSum2(10,10)); //20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callSum1()在执行sum()函数时传入了this 作为this 值(因为是在全局作用域中调用的,所以传入的就是window 对象)和arguments 对象。而callSum2 同样也调用了sum()函数,但它传入的则是this 和一个参数数组。这两个函数都会正常执行并返回正确的结果。

在严格模式下,未指定环境对象而调用函数,则this 值不会转型为window。除非明确把函数添加到某个对象或者调用apply()或call(),否则this 值将是undefined

3、不同点

call()方法与apply()方法的作用相同,它们的区别仅在于接收参数的方式不同。对于call()方法而言,第一个参数是this 值没有变化,变化的是其余参数都直接传递给函数。换句话说,在使用call()方法时,传递给函数的参数必须逐个列举出来,如下面的例子所示。

function sum(num1, num2){ return num1 + num2; } function callSum(num1, num2){ return sum.call(this, num1, num2); } alert(callSum(10,10)); //20

在使用call()方法的情况下,callSum()必须明确地传入每一个参数。结果与使用apply()没有什么不同。至于是使用apply()还是call(),完全取决于你采取哪种给函数传递参数的方式最方便。如果你打算直接传入arguments 对象,或者包含函数中先接收到的也是一个数组,那么使用apply()肯定更方便;否则,选择call()可能更合适。(在不给函数传递参数的情况下,使用哪个方法都无所谓) 。

4、扩充函数运行的作用域

事实上,传递参数并非apply()和call()真正的用武之地;它们真正强大的地方是能够扩充函数
赖以运行的作用域。下面来看一个例子。

window.color = "red"; var o = { color: "blue" }; function sayColor(){ alert(this.color); } sayColor(); //red sayColor.call(this); //red sayColor.call(window); //red sayColor.call(o); //blue

这个例子是在前面说明this 对象的示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这一次,sayColor()也是作为全局函数定义的,而且当在全局作用域中调用它时,它确实会显示”red”——因为对this.color 的求值会转换成window.color 的求值。而sayColor.call(this)和sayColor.call(window),则是两种显式地在全局作用域中调用函数的方式,结果当然都会显示”red”。但是,当运行sayColor.call(o)时,函数的执行环境就不一样了,因为此时函数体内的this 对象指向了o,于是结果显示的是”blue”。使用call()(或apply())来扩充作用域的最大好处,就是对象不需要与方法有任何耦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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