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5)

  12.6 本协议组成甲、乙两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代替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暗示或体谅,并只有两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增补。

  12.7 本条约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实推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实有效。

  12.8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会谈签订增补协议。

  12.9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 合用法令和争议办理及其他

  13.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表明、推行、执行及争议办理,均合用中王法令并受其统领。

  13.2 因本条约推行进程中引起的或与本条约相关的任何争议,两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迅速办理,若经协商仍未能办理,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13.3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行支解之构成部门,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令效力。

  13.4 本协议于甲乙两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当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有限公司(盖印)

  授权代表:

  (签字)

  股权出让方:××有限公司(盖印)

  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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