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经济待遇,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具体工资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调入或聘请到我市工作且签订协议服务五年以上的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外,可按下述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安家补贴:�
(一)生活补贴标准为: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才每月5000元,第(二)项人才每月2000元,第(三)项人才每月1000元。�
(二)为引进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人才提供三室两厅住房一套,在服务期满五年后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才每人15万元,第(二)项人才每人10万元,第(三)项人才每人5万元。�
具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归国留学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安家补贴在上述基础上每人增加2万元。�
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其他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贴,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解决。�
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到在我市服务结束时为止。�
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在不低于本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引进人才自带项目、技术或资金来我市创办工业企业,除按规定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支持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融资,受益财政并给予为期三年的贷款贴息。进入我市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创办企业处于孵化阶段,享受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用优惠政策,并自入区或入园之日起,给予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50%的奖励。�
第十条 对于引进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和第(五)项归国留学人员中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同等人才,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优先安排。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产业引导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中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人事部门按程序予以认定,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在岗位职数内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低职高聘;岗位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未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先由单位聘任上岗,然后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可分别直接享受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时应优先用于引进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对口、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免于招聘考试,引进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免于笔试。�
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确需引进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才和第(五)项归国留学人员中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同等人才的,由用人单位事先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