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大体上描述了数据 挖掘过程。但是,在有条件限制某些情况下,比如业务目标是稳定的,数据和其预处理是稳定的,一个可接受的算法或算法组合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些情况下, 一般的数据挖掘过程中的步骤将会减少。 但是,如果这种情况稳定是持续的,数据挖掘者的午餐是免费的,或者至少相对便宜的。像这样的稳定性是临时的,因为 对数据的业务理解(第二律)和对问题的理解(第九律)都会变化的。
第五,模式律(大卫律):数据中总含有模式。
我们可能预料到一些数据挖掘项目会失败,因为解决业务问题的模式并不存在于数据中,但是这与数据挖掘者的实践经验并不相关。
这是因为:在一个与业务相关的数据集中总会发现一些有趣的东西,以至于即使一些期望的模式不能被发现,但其他的一些有用的东西可能会被 发现(这与数据挖掘者的实践经验是相关的);除非业务专家期望的模式存在,否则数据挖掘项目不会进行,这不应感到奇怪,因为业务专家通常是对的。
“数据中总含有模式。”这个观点,基于客户关系的数据挖掘项目,总是存在着这样的模式即客户未来的行为总是和先前的行为相关,显然这些模式是有利可图的。但是,数据挖掘者的经验不仅仅局限于客户关系管理问题,任何数据挖掘问题都会存在模式。
第六,洞察律:数据挖掘增大对业务的认知。
这个定律接近了数据挖掘的核心:为什么数据挖掘必须是一个业务过程而不是一个技术过程。业务问题是由人而非算法解决的。数据挖 掘者和业务专家从问题中找到解决方案,即从问题的定义域上达到业务目标需要的模式。数据挖掘完全或部分有助于这个认知过程。数据挖掘算法揭示的模式通常不 是人类以正常的方式所能认识到的。综合这些算法和人类正常的感知的数据挖掘过程在本质上是敏捷的。在数据挖掘过程中,问题解决者解释数据挖掘算法产生的结 果,并统一到业务理解上,因此这是一个业务过程。
数据挖掘提供一个类似的“智能放大器”,帮助业务专家解决他们不能单独完成的业务问题。
总之,数据挖掘算法提供一种超越人类以正常方式探索模式的能力,数据挖掘过程允许数据挖掘者和业务专家将这种能力融合在他们的各自的问题的中和业务过程中。
第七,预测律:预测提高了信息泛化能力。
“预测”已经成为数据挖掘模型可以做什么的可接受的描述,即我们常说的“预测模型”和“预测分析”。这是因为许多流行的数据挖掘模型经常使用“预测最可能的结果”(或者解释可能的结果如何有可能)。这种方法是分类和回归模型的典型应用。
但是,其他类型的数据挖掘模型,比如聚类和关联模型也有“预测”的特征。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术语。一个聚类模型被描述为“预测”一个个体属于哪个群体,一个关联模型可能被描述为基于已知基本属性“预测”一个或更多属性。
一个分类模型可能被说成可以预测客户行为—-更加确切的说它可以预测以某种确定行为的目标客户,即使不是所有的目标个体的行为都符合“预测”的结果。一个诈骗检测模型可能被说成可以预测个别交易是否具有高风险性,即使不是所有的预测的交易都有欺诈行为。
“预测”这个术语广泛的使用导致了所谓的“预测分析”被作为数据挖掘的总称,并且在业务解决方案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这不是日常所说的“预测”,我们不能期望预测一个特殊个体的行为或者一个特别的欺诈调查结果。
那么,在这个意义下的“预测”是什么?分类、回归、聚类和 关 联算法以及他们集成模型有什么共性呢?答案在于“评分”,这是预测模型应用到一个新样例的方式。模型产生一个预估值或评分,这是这个样例的新信息的一部 分;在概括和归纳的基础上,这个样例的可利用信息得到了提高,模式被算法发现和模型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新信息不是在“给定”意义上的“数据”,它仅 有统计学意义。
第八,价值律:数据挖掘的结果的价值不取决于模型的稳定性或预测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