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
西安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其居住的长安区��街办��小区离开时,因其未佩戴口罩及进出登记问题,与该小区物业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魏某赶到现场,要将杨某某带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杨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一拳 ,致王某某脸部受伤,后被民警和在场群众制服。
当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杨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月10日,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当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鉴于杨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于2月12日,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二
安康李某军、李某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李某静,乘车由武汉返回白河县仓上镇。当日李某静在家宴请多人聚餐,后又参加他人组织的聚餐。
1月24日至1月30日,镇、村安排专人通过电话、上门、微信方式多次告知李某军其女李某静系武汉返乡人员,要求其全家居家隔离,不能接触他人,不能外出或者聚餐。但1月24日中午,李某军仍邀请多名亲属在家聚餐 。2月2日,李某军出现发烧症状,次日经白河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军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医学隔离治疗。
2月4日,李某军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2月5日,李某静及其母也被确诊,三人均被送往安康市隔离医治。在白河县疾控中心对李某军、李某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期间,李某军仅提供了包括其妻女在内的9人;李某静则拒绝提供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 ,称待其父亲确诊后再提供。至2月7日,经白河县疾控中心开展大量走访工作,排查出密切接触者104人并隔离观察。
李某军、李某静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近期密切接触人员信息,致使防疫部门无法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存在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2月8日,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
西安蔡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灞桥区��村其朋友家,车辆行驶至该村北口时被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拦下。因蔡某某不是本村人员未被允许进入。此时村内驶出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蔡某某即以被车灯光晃了眼睛为由,捡起地上的砖头,多次砸向该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和引擎盖等多处损坏。 见状后,疫情防控人员上前劝阻,蔡某某又对在场人员及检查站桌椅、宣传告示牌打砸,在被检查站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制服后,又进村到其朋友家取出一把菜刀,追砍检查站工作人员,将一名工作人员胳膊砍伤。最后在其朋友劝说下,蔡某某停止了不法行为。
案发当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立案侦查,次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6日,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当日对蔡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由于蔡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疫情防控人员等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需待伤情鉴定和财产价值评估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