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办法 优化创业环境推进众创空间建设

  近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河南省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根据《办法》,申请备案省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2、固定的孵化场所。3、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4、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5、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6、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7、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8、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办法》指出,申请省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还应同时具备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产业领域聚焦,与建设主体良性互动;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等条件。

  此外,《办法》还明确,革命老区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建设的众创空间,申请省众创空间备案的,在孵化场地面积和创业工位、入驻团队(企业)数量等方面条件可适当放宽。

  众创空间备案将按照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同意其备案为“河南省众创空间(综合性)”或“河南省众创空间(专业化)”三个程序进行。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要求,各地应发挥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众创空间运营期辅导、培育,建设省众创空间储备库,促进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省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

  今后,省科学技术厅将对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存在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差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将被撤销省众创空间备案资格:被撤销省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文/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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