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据了解,上述高消费行为包括: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何为“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区别?
限制高消费是以前的说法,当下更为专业规范的说法是“限制消费”、“上限消”、“限消令”。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即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
普通的一个执行案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里面的立法本意也比较简单:
如果你都没有钱来还执行案件的钱,那你就不应该进行高消费或者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因此,适用该措施的门槛较低,立法的本意也是通过间接的限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相对而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较为严苛。
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需要同时符合其他六种情形之一。
“没钱可还”和“有钱不还”两种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所以简单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就是你“有钱不还”,其立法的本意是对恶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