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市场主体平台“二选一”难题有赖完善规则

6月29日,南都记者独家报道,曾引发舆论热议的格兰仕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已撤诉。而就在同日,将争议诉诸法庭的双方对外高调宣布签订合作协议,称将在产品创新、新品研发、IoT技术应用等领域开展全方位数字化合作。

曾经“匹马立高台,单枪挑乌云”,而今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于发起诉讼的个案主体而言,选择撤诉也是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对簿公堂从来都不是争议双方化解矛盾的唯一办法,个案的诉讼双方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诉讼争议,更多的时候都是各种利益的权衡和博弈。只是个案的庭下和解,让寄希望于通过个案获知具体司法对平台“二选一”争议明确态度的公众,或许多少有些失望。

有必要继续观察的是,在促成诉讼双方告别剑拔弩张的条件中,是否如专家分析所言,也包括平台因此“作出适当调整,对自己行为有所约束”?个案商家此番藉由诉讼手段实现的多平台顺畅营销,是因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还是平台“二选一”的相关限制政策,因此役而有了整体性的修正?

毕竟,此番商家单挑电商平台的诉争缘起,起码在商家看来,是由于商家与另一家电商平台的一度过从甚密,引发平台的技术屏蔽,导致商家在相关平台的某种数据异常。选择庭外和解的平台“二选一”争议,从双方冰释前嫌的那一刻起,就难免会面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包括涉诉商家与其他平台、涉诉平台与其他商家的合作关系、平等对待等等。涉诉商家在撤回诉讼、与被告方签订合作协议的同时,其他平台的合作尺度、深度是否会因此有所变化?如果说此后的行为受限,只是因更高的利益共识而导致的自愿束缚,那么此前可能存在的已生效协议则可能将面临履行困难,甚至违约风险。还是说,作为潜规则存在的平台“二选一”要求,只是对“会起诉”的商家网开一面?

一场诉争的停歇,影响可能远不止诉讼双方,而是三方甚至更多方面。在个案争议化解后,平台与其他商家,尤其是市场影响力有限的中小微企业是否依然受困于“二选一”的难题?中小微企业的博弈能力毕竟有限,诉讼双方的和解与合作,如果只是在平台”二选一”问题上给予涉诉企业某种特殊对待,则可能触及到更多商家的公平竞争机会与权利。

原告撤诉,客观上使得具体司法在个案争议中不再继续行使判断权,这由司法权的被动属性所决定。而个案争议的事实是否确证,平台“二选一”的规则是否依然适用,甚至在此之后以更为隐蔽、难以存证的方式运行,个案争议的是非对错究竟如何……等等问题已注定无法在个案诉讼中获得答案。身陷平台“二选一”的市场主体,其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在自力救济、司法救济之外,可能更多还得依赖整体市场竞争规则的完善。

握手言和的双方可以不再纠结于对错,但国家层面对平台“二选一”的态度,已经逐渐明确。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组织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众多电商平台经营者受邀参加,会议对屡次引发互联网领域争端的平台“二选一”“独家交易”等问题,点出其“既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实质。2020年1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在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规制范畴的同时,将“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明确列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结合依然在不断更新、接力的个案争议,不难看到个案争议中反映出的一些相对隐蔽、技术流的“二选一”做法,在立法、执法层面正在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则完善。当然也可以说,不断接力的个案争议,在客观上也对规则的完善起到了相当明显的推动作用。

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建立并遵守一套逐步完备的规则秩序,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及其所有发展阶段的平等保护。平台“二选一”争议,不是在论一时之短长,更不是“摁下葫芦起来瓢”,而要着眼于平等竞争规则的真正建立和维护——让不断发展的市场,有不断完善的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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