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准制项目的核准程序(高频考点,注意细节)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实行企业投资核准制项目的核准程序一般为: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
应当由项目申请单位自主编制或选择具备相应资信或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地方企业投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3.项目受理与项目核准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