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2)

(八)该项目设置干煤棚、碎煤机室、转运站、石灰石粉仓、灰库、1#渣仓、2#渣仓等设施边界各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区等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该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和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氮氧化物≤129.9/130.6吨,二氧化硫≤61.6/75.3吨,烟粉尘≤22.01/20.08吨,氨≤0.72/0.73吨,汞及其化合物≤0.01/0.0096吨。

(二)水污染物: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9-320851-44-02-30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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