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包括广东、山西、青海等多地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明确了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业内指出,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和现行的资源税相比,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各地明确的地方版税目的税率来看,各地充分考虑并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

  例如,广东省充分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保护为导向,确定了该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对2016年广东实施资源税改革时已设定税率的29个税目,适用税率原则上直接平移,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126个税目税率原则上原矿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上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计征方式上,以从价计征为主,仅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同时,为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定了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的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将本省开发利用的64个矿种归并列举为54个税目。大部分税目税率平移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税率标准,钠盐、锂盐、地热等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低,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在征管层面的准备也在紧锣密鼓推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7月9日至8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地方在税制基本要素中央统一制定前提下,对部分税制要素如幅度税率、税收优惠等有决定权。这就需要各地根据产业结构、资源特点、资源价值特性、生态环境保护等考虑,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细则,并根据资源使用情况做出调整,发挥资源税在各地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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