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农村林地租赁屡见不鲜。大面积的林地租赁出去,不仅能发展种养殖产业,还能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可谓一举多得。可是也有的租赁出去后,因为缺乏管理,林地变荒山,成了美丽乡村里被遗忘的“角落”。
在青神县白果乡就有这样45亩林地。2006年,林地被租赁出去后,租赁方时常拖欠租金,林地被撂荒多年,周围果树满山,这里却荒草丛生。当地村民两次将租赁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两次诉讼
13家农户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2006年6月24日,青神县白果乡白云村一组与段某洪签订《林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由段某洪租赁该组13家农户的林地45.71亩,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06年7月14日至2036年7月13日止。
协议约定,每亩林地每年租金为110元,每年6月24日前支付,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就支付守约方1万元违约金。
2012年7月,该组所涉租地农户以段某洪未按约支付2011年、2012年租金为由,将其诉至青神县法院,要求解除《林地租赁协议书》,将林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法院考虑到种植业周期长投入大,以段某洪同意支付租金且愿意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迟延支付租金并不妨碍出租农户收取租金合同目的的实现为由,判决段某洪向各农户支付欠付租金并支付1万元违约金,林地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2016年6月,段某洪再次迟延交付租金,后只有部分农户领取到租金。2017年,更是只有一户农户领取租金。今年1月,白云村一组作为原告方,再次将段某洪诉至青神县法院,以其2016年至2019年一直未按协议支付租金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林地租赁协议,段某洪给付租金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洪曾在2016年、2017年支付过租金但部分村民拒收,段某洪虽有逾期交付租金的行为,但并未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法院对白云村一组要求段某洪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解除林地租赁协议、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5月,该村民小组不服判决,上诉至眉山市中级法院,请求解除林地租赁协议并要求段某洪赔偿违约金。
上诉中,村民小组提出新的理由——段某洪不仅拖欠租金,更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林地,导致大好林地被撂荒,无法解决当地部分闲散劳动力用工出路,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