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 |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
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打点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王法令注册创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点位于� 市��××路××号××楼。
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团体公司,是一家依照中王法令注册创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点位于��市××区××大街××号。
媒介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条约和章程,配合设立北京某方针公司(简称"方针公司"),主要策划范畴为�����等。方针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
2.鉴于方针公司的注册成本为��万元人民币(RMB��),股权出让方为方针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方针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划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划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方针公司的百分之� (��%)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划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两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配合相助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凭据下列条款和条件告竣如下协议,以兹配合信守:
第一章 界说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还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寄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罗香港和澳门出格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出格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钱币;
(4)"股份"指现有股东在方针公司按其按拍照关法令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成本数额占方针公司注册成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示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较的;
(5)"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方针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
(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7)"转让完成日期"的界说见第5.1条款;
(8)"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条约与章程中载明的方针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两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别离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利便而设,不该影响对本协议的领略与表明。
第二章 股权转让
2.1 甲乙两边同意由股权受让偏向股权出让方付出第2.2条中所划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凭据本协议第4章中划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 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
2.3 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置价,包罗转让股份所包括的各类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罗方针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好处。转让价不包罗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方针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金钱(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方针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对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低落或丧失利用代价(统称"工业代价贬损")。
2.4 对付未披露债务(假如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凭据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包袱送还责任。
2.5 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包袱。
2.6 本协议签署后7个事情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方针公司向审批构造提交修改后的方针公司的条约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打点构造提交方针公司股权改观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改观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方针公司股东。
第三章 付款
3.1 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事情日内,向股权出让方付出部门转让价,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获得满意后十五(15)个事情日内,将转让价余额付出给股权出让方(可凭据第3.2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