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摧毁“黑客”帝国

  2008年年底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利用网络犯罪的黑客行为实行严厉打击。该草案不论是否通过,都意味着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刑法制度已从“坐而论道”发展到“起而行之”的阶段;同时也显示出管理部门运用法律严惩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的决心。一旦该草案获得通过,将会极大震慑网络犯罪,动摇“黑客帝国”的根基。

  黑客的前身是骇客(Hacker),是指一些专门寻找软硬件系统漏洞以提高安全性、稳定性、或者优化系统的人,后期的黑客是一种专门利用骇客开发的工具来破坏系统的人。自互联网诞生以来,黑客犹如影子般常伴左右,随着人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黑客”帝国的雏形也开始初显。有人利欲熏心,自恃掌握一些黑客的雕虫小技,利用网络用户安全上的漏洞大搞网上欺诈、盗刷信用卡、窃取商业机密、侵犯个人隐私等等。凡此种种,与小偷盗贼无异,黑客的形象至此一落千丈,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黑客的无法无天严重抹黑了互联网的形象,损害了公共和个人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交流等,极大地降低了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

  我们应该还清楚地记得,2007年年初,一个名叫熊猫烧香的病毒极短时间内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迅速传播,曾使数百万台电脑中毒,造成重大损失;刚刚过去的2008年,电脑感染病毒死机、QQ或MSN密码被盗、垃圾邮件堆满邮箱、一不小心就进入了假冒银行网站……更让人心惊胆战的是,黑客已经不再单个作案,而是形成了一条集制造、设计、信息搜集、传播等于一体的黑色产业链。

  在互联网应用日益普及的今天,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遏制网络犯罪,让黑客无处遁形。减少黑客的破坏行为固然可以通过提高防范技术、教育网民、舆论谴责等方法,但却无法从根本上动摇“黑客帝国”的根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多数时候防不胜防。因而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与制裁方能让黑客产生压力。

  在国外,通过立法来惩治黑客犯罪已成常例。早在2005年2月,欧盟就制定了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相关安全法律。2006年,德国为打击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活动修订法律,不仅扩大了保护网络安全的范围和打击对象,而且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将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了10年。

  在这些方面,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就打击网络犯罪而言,我国已经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此后公安部也发布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原刑法中也增加了有关网络犯罪的条款。

  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作出的修改,既直接拓宽了打击黑客犯罪行为的领域,又建立了分级处罚的制度,便于根据犯罪程度进行量刑,可以说是填补了刑法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空白。

  草案同时规定,“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也将有力地打击目前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网络上的灰色产业链。当然,对现行法律的修正和补充只是暂时的,面对信息社会网络信息迅速发展的趋势,原有法律的修订并不能一蹴而就解决所有的问题,涉及到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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