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第十二处 第十二处,关于它的工作,有许多令人难以置信的传闻和各种各样的谣言,称它的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对苏联公民和外国人进行“全面监视”。这里指的是技术监听,是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特别重要的侦察措施的技术手段。 这类方法一直被外国特工机关所利用,苏联也采用了这种方法。 审查有关国家生活最重要的方面和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案件,需要有非同寻常的侦察方式和方法,监听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根据上级确认并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命令宣布生效的细则,在严格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的。监听不止一次地协助我们查清了犯罪分子极其危险的行动,帮助我们截获国家安全机关感兴趣的联系和接触也使我们有机会获得其他途径不能获得的情报。 八十年代末以前,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未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规范,因此,利用通过这一渠道所得的信息具有不可声张的性质,也不向检察院和法庭提供。这些信息要以其他后续行为来证实,当然,是在能这样做的情况下。在侦察诸如杀人、侵吞巨额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走私、炒汇、非法接近国家重大机密并把它们转交给外国代表等案件时,这种信息是格外有用的。 第十二处的工作要求具有专门的技术设备、专业训练、判定什么是所需情报并对其进行整理的能力。该部门工作人员有时要比一般侦察员知道得多,并填补侦察业务活动中的空白。这一部门的能力经常是获取某些情报的唯一手段,这些情报是国家安全机关采用其他办法从来也得不到的。 这项工作的微妙之处还在于以下方面,即在对某些目标开展工作的进程中,侦察人员会完全意外地碰上这样一些情报,它们有的与要求侦察的人毫无关系,有的则与占据国家高级负责职位的人有关,且法律规定禁止监听其谈话。此时该怎么办呢?一方面,确有对这类人物进行监听的禁令,而另一方面,我们有时获得了他们进行非法甚至是犯罪活动的明显证据,又不能就此罢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向苏联国内的上一级负责人报告获得的情报,请求准许利用这一情报并继续工作。这种态度源自国家利益的需求,通常并不对刚才提到的、在那之前暂时尚未、将来也不会把此视为侵犯人权,因为这是国家和社会利益迫使我们不得不如此为之。
13. 第十三局(处):缺省部门
14. 第十四局(处):缺省部门
15. 第十五局 第十五局从事的工作是设计、建造并按需要的制度管理某些目标,这些目标是为特殊时期,即为一旦爆发军事行动和发生其他意外情况时准备的。 在莫斯科及其郊区和苏联的某些其他地方,建有绝对秘密商定的、供特别时期使用的目标。它们包括统帅国家和武装力量的预备指挥所、不可或缺的储备库、政府通讯枢纽,以及其他在紧急状态中支撑国家生活、保证国家或多或少地正常行使职能的设施,简短点儿说,是维持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仍有生存能力的设施。 各目标的设施需要按起码的必不可少的原则作出相应的科学和技术结论,某些目标是用来防止核攻击的,但是,在大型核弹头直接命中时,它们的生存率也会大成问题,这当然是不言而喻的事。虽然如此,目标的某一部分却会保存下来,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保障国家的可管理性。 要保障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最重要的目标,没有上述设施是不可能做到的。从苏联的能力出发,我们并不极力主张在所有方面都赶上拥有巨大潜力和实力的美国。但上述设施是最低限度的,是非有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