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你们的回复,首先自我纠正一下由于时隔几年具体日期我以记不清,发帖中年份日期有误,但内容绝对属实。关于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并非2011年8月5日所缴,而是我们拿到结婚证之后所缴,且无任何收据。当时他们也没有说是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而是说缴2000元钱就可以办理准生证。
(一、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程序 (一)立案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立案。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派出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按下列情况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怀孕的,动员其在生育前补办结婚证。对拒绝办理结婚证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2000元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2、对不足法定婚龄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根据怀孕孩次,可以收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4、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前落实了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要求每次参加孕情环情监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商贩的按4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私营企业主按5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国家工作人员(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下同)按6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其他人员按2000元至3000元的标准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前没有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或没有按要求参加孕情环情监测违法怀孕的,按上述人员规定的标准分别增加1000元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5、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后,请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环情监测的,或者使用假孕情环情监测证明规避孕情环情检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商贩按6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私营企业主按7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国家工作人员按8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其他人员按5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后外逃的,按本条规定的标准分别增加1000元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6、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上门做思想教育工作拒不终止妊娠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商贩按7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私营企业主按7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国家工作人员按9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其他人员按5000元的标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分别增加1000元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7、对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三)审批 1、拟收取5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2、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填写《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审批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作出收取���定 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制作并送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 (五)执行 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夫妻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二、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程序 (一)申请 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后,当事人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应当及时报告县人口计生部门,并向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 (二)退款 1、当事人在银行开设个人帐户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将终止妊娠保证金及时如数划入当事人个人帐户; 2、当事人没有在银行开户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终止妊娠保证金退付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在15日内退还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当事人出具的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收据收入该案卷宗。)
张驭霆的准生证至今我们连复印件的影子都没有看到过。
我们文化低法律的东西我们很多不懂,但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只求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