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集体发微博为奶企站台引争议 被疑有幕后交易(2)

该人士举例说,“像我们公司的客户中,只要涉及广告内容就需要通过新浪的微任务发布,否则就会被屏蔽。以娱乐新闻投放举例,很多明星发布广告基本都走微任务,比如,谈及某个综艺活动,一旦涉及带话题标签、二维码等企业信息,如果没有通过微任务进行发布,经过微博后台和人工审查发现没有付费的话,就会直接被屏蔽。”

有公关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很多企业客户会借某一热点事件,找一个大号把事情扩大化,给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造成不好的影响。这种事情很普遍。”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某奶企并未就“营销微博事件”作出回应。

文/本报记者 李佳

监管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今年进入监管年

门户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账户、大V账号……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媒介的迅猛发展,广告主们纷纷将大笔的广告费份额从传统媒体转向了互联网媒介。推广、软文、植入,披着各种外衣的“广告”在指尖流动。相较于传统媒体广告监管的成熟,对于互联网媒介的广告监管,工商部门一直在摸索之中。今年年初,原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相关人士表示,今年将对自媒体广告实行有效监测,自媒体大V将进入监管年。

北青报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长期以来工商对于传统媒体的广告发布监管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监管流程,如,纸质、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广告必须持有广告许可证才能在媒体上发布。对于广告的发布需要媒体依据《广告法》的内容对广告主的广告内容进行预先审核,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发布商品的相关批号、证书等。同时,各地工商局和工商总局还有一套广告监测平台,对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定时段抽查,被监测出的违法广告不仅要进行公示还要根据《广告法》对媒体进行罚款。

而对于互联网媒介这一新事物,工商部门的监管正在摸索中。2016年9月1日,我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什么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即“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也就是说,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同时,“暂行办法”对于自媒体广告的隐秘性也进行规定,即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2017年9月,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正式启用。按照今年的工作部署,工商部门将会对我国1000家主要网站的广告抽查监测,并推进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建设,初步实现对1000个APP和1000个公众号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监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互联网广告监测结果,督促互联网平台履行法定义务。

北青报记者从工商一线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一些大V用自然人身份发布广告并不受到限制,但是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如果其发布了违法广告,工商部门仍会对其追责。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哪个地区的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是个难题,目前,多是采取先查处违法广告主,再由广告主一方找到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新浪微博平台昨天表示,即使是微博大V,在转发广告时,也要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文/本报记者 王薇 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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