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五个妨害新冠肺炎疫(2)

李某军、李某静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近期密切接触人员信息,致使防疫部门无法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存在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2月8日,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

西安蔡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灞桥区��村其朋友家,车辆行驶至该村北口时被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拦下。因蔡某某不是本村人员未被允许进入。此时村内驶出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蔡某某即以被车灯光晃了眼睛为由,捡起地上的砖头,多次砸向该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和引擎盖等多处损坏。 见状后,疫情防控人员上前劝阻,蔡某某又对在场人员及检查站桌椅、宣传告示牌打砸,在被检查站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制服后,又进村到其朋友家取出一把菜刀,追砍检查站工作人员,将一名工作人员胳膊砍伤。最后在其朋友劝说下,蔡某某停止了不法行为。

案发当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立案侦查,次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6日,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当日对蔡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由于蔡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疫情防控人员等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需待伤情鉴定和财产价值评估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

咸阳李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网上查询各市县的养殖注册信息后,冒充当地环保局工作人员给各养殖户打电话,以疫情防控期间不方便上门为由,核查养殖户营业资质及防疫防控措施,并编造各种理由,威胁或者利诱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环保年审管理费、注册费、验资费、手续费、好处费等各种费用,骗取被害人钱财。李某某在淳化县境内作案4起,骗取5000余元,其还以同样手段骗取咸阳旬邑、永寿、长武、乾县、兴平、郴州及渭南临渭、澄城、蒲城等10余县市20余名被害人钱财。

2月13日,淳化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取证方式及该案证据链的完善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建议。2月15日,淳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犯罪

【法律要旨】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

渭南王某景编造虚假信息罪

2020年2月2日晚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景为吓唬其朋友王某博,模仿政府近期发布的疫情通报图片,制作了一张印有“关于对某某路某某小区实施隔离封闭管理公告”的图片,通过微信转发给王某博 。王某博信以为真,又转发给其母亲和居住在该小区的其他朋友,之后该图片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朋友圈,引起该小区及周边小区群众恐慌。当晚23时35分,小区群众报警,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站南派出所与该小区物业核查,该图片所载内容不实,系编造。经预估,该图片在30个微信朋友圈、4000余人的范围内被传播。

次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对王某景以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立案侦查 。2月5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固定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转发截图等书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s://www.heiqu.com/zgzyj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