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起诉书认为,张某某购买毒品之前,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根据她的贩卖行为,运用推定规则,认定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虽然有事实证明张某某有过贩毒行为,但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购买这15克毒品的主观就是出于贩卖之目的。充其量只能说明,张某某购买这15克毒品有用于贩卖的嫌疑或可能,但这仅仅是一种推测,不是必然能推导出的结论。也就是说,这样的推论并不具有证据唯一性和排他性。行为人曾经有过贩毒行为,又被查获持有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
而《南宁会议》对这样的行为是有明确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其它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唯一结论,因为没有本人贩卖的供述、没有贩卖器具(电子秤和塑料分装袋)、没有毒品交易过程、金额、数量和下家。
第二点2013年5月14日,张某某从邵晓龙处购买及受赠毒品应定性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理由如下:
1、张某某供述:“这15克冰毒我是自己买来吸食”(侦二卷54页);
2、张某某本人吸食毒品的频率,每天吸食量为0.5-1克左右;15克大约可供其吸食一个月,没有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
3、张某某本人经济能力,其本人供述以倒卖二手车挣钱(侦二卷55页);
4、张某某本人有既往吸毒史(2012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
5、张某某只贩卖给韩家春一人,其中3克还是‘赊购’、平价进出;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贩卖过;
6、在张某某家中及人身上,未搜查出贩卖的必备工具电子秤或者塑料分装袋,只搜出吸食毒品的冰壶(侦三卷扣押清单)。而扣押的二部手机内也没有毒品交易的信息。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故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它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唯一结论,因为没有本人贩卖的供述、没有贩卖器具(电子秤和塑料分装袋)、没有毒品交易过程、金额、数量和下家。
第二点2013年5月14日,张某某从邵晓龙处购买及受赠毒品应定性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理由如下:
1、张某某供述:“这15克冰毒我是自己买来吸食”(侦二卷54页);
2、张某某本人吸食毒品的频率,每天吸食量为0.5-1克左右;15克大约可供其吸食一个月,没有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
3、张某某本人经济能力,其本人供述以倒卖二手车挣钱(侦二卷55页);
4、张某某本人有既往吸毒史(2012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
5、张某某只贩卖给韩家春一人,其中3克还是‘赊购’、平价进出;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贩卖过;
6、在张某某家中及人身上,未搜查出贩卖的必备工具电子秤或者塑料分装袋,只搜出吸食毒品的冰壶(侦三卷扣押清单)。而扣押的二部手机内也没有毒品交易的信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故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