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2)

  (七)張有全、張民閣訴沛縣胡寨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鳳杰門市部、江蘇沛星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水稻“臨稻16”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責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判決沛星公司賠償張有全、張民閣45萬元。本案明確了在DNA分子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沒有提供相反証據而申請進行田間測試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明確了在銷售者不知道是侵權品種的情況下,由侵權種子生產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八)丹東登海良玉種業有限公司訴謝清德侵害玉米“良玉99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公証書》無法確認具體侵權地點,無法証明被告實施了侵害“良玉99號”品種權的行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運用公証程序進行品種權侵權取証的,要確保程序合法、公証事項真實有效,以及公証內容與所需証明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無法証實侵權地點的公証文書,有可能無法發揮應有的証明力。

  (九)安徽天勤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復審小麥“皖麥203”駁回品種權申請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根據DUS測試結果,判定申請品種不具備一致性,維持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駁回“皖麥203”品種權申請的決定,駁回復審請求。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在品種審定、推廣、制種基地大田種植和引種試驗中表現出一致性和穩定性良好的品種,仍有可能不符合植物新品種審查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

  (十)江西省超級水稻研究發展中心、江西匯豐源種業有限公司請求水稻“躍恢1573”新品種更名復審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根據証據確認“躍恢1573”品種名稱已在2014年的江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公告中使用,根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判定請求人請求更名的理由不成立,駁回品種更名請求,維持“躍恢1573”現有名稱。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請求更名的品種隻有經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查証實相關品種為同一品種且更名后的品種名稱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才予以更名。育種者應遵守一個農業植物品種隻能使用一個名稱的規則,確保“一品一名”,避免“一品多名”。

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據介紹,此次典型案例以大田作物的品種權維權和復審案例為主,其中涉及玉米、水稻、小麥品種8個案例。案例所涉法律問題的類型較以往更新,在合法來源抗辯、被許可人法律地位,共同侵權賠償責任認定、電子化証據認定等問題的判定上為維權帶來新啟示。入選的2個無性繁殖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件雖均以原告敗訴告終,但無性繁殖材料認定等法律問題逐步得到明確。案件同時折射出植物新品種保護領域主要難點問題:一是保護水平低。目前我國品種權保護的范圍僅限於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沒有延伸到授權品種的收獲材料,增加了無性繁殖品種和常規品種的維權難度﹔二是維權取証難。通過第三方取証如公証程序取証、法院証據保全取証、行政執法取証等方式,成為維權成功的必要手段﹔三是損害賠償低。本年度案例中維權成功獲得的賠償均未超過50元,且目前侵權賠償額超過500萬元的案例屈指可數,這與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不正當競爭領域的侵權賠償案件形成鮮明對比。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央政治局近日剛剛以“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為內容進行了第25次集體學習,會議進一步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並部署了具體舉措。會議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必須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作為農業領域最重要的知識產權組成部分已上升到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國家戰略層面,此次發布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旨在營造人人守法護發的市場環境,淨化種業發展環境,讓品種權人獲得與創新投入相當的回報,進一步激勵育種創新,真正發揮種業“芯片”作用,將有助於激發種業原始創新活力,提升種業我國種業國際競爭力,為助力現代種業強國建設做出應有貢獻。(文�本報記者 李鐸 通訊員 馬文慧 圖�李鐸)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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