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4时,记者来到嘉峪关机场。16时机场工作人员上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承运人拒绝小晴和她父亲登机的原因,是小晴伤口没有愈合非常严重,按规定不能上飞机,购票人在购票时隐瞒了病情。记者随后找到值勤公安人员却被告知,接受记者采访必须经机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因昨日是星期日,记者无法联系机场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
另一位机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执行飞行任务的是小飞机,舱门窄,无论是轮椅还是担架上机都很困难,即使上去也无法安置。记者了解到,当日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HU7536航班系海南航空公司一架“多尼尔” 小型飞机,只有32个座位 。
17时许,经记者多方努力,终于与机场办公室一位姓赵负责人取得联系后被告知,当时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得问当班人员,但当班人员过年回家还没来上班。记者打电话与甘肃机场集团公司联系,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值班领导办公室的电话,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该电话仍无人接听。 本报记者 王建辉
航空公司
和机场违约 应负责
昨日�就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曾成功代理昆明机场、敦煌机场坠机事件的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
记者:嘉峪关机场出现登机遭拒一事�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有无责任�
张律师:我也刚从报纸上看到。如果确如媒体报道的情况�那么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这名女孩拿到了机票�那她就有登机的权利。
记者:航空公司和机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张律师:一是违约责任。所有售票处都是航空公司授权的�客人购买了票,双方就形成合约关系�不让登机航空公司违约在先;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以受害方隐瞒了病情为由拒绝登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受害方在购票时已经说明了事情的特殊性和紧迫性�按照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机场和航空公司才有权拒绝登机�比如临产的妇女。而这名女孩要去接肢,并无生命危险�且她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有医生相陪,机长拒绝登机�这是极不人道的,航空公司和机场要负违约责任。
记者:中消协公布的京、津、沪、渝、川五地航空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有43%的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处理纠纷的态度和效率不满意,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张律师: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航空法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不能令人满意,已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了。
记者:你对航空法的修改有哪些建议?
张律师: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启动修改工作。
尽快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加紧研究目前航空法存在的缺陷及航空业出现的新问题,制订一部与国际接轨,适当超前的航空基本法,对目前航空法中有关赔偿标准等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规定进行修改,机场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程序等遗漏的规定进行补充。
建议我国也在航空法中直接明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
应当本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统一国际国内赔偿标准,明确要求每隔一定年限进行标准修改,并在限定的时间中完成与国际赔偿标准接轨。
广泛征求全社会各界的意见,本着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本报记者 郑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