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的特点,搭建相关网站及在线业务来获取利益,即被投诉人网站中有明显产品或服务、标识让访问用户误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合作、赞助、从属关系;
同时,在评估恶意时也必须考虑整体情况,在涉及“被动持有”情况下,是否造成恶意的相关因素包括:
1.投诉人商标的知名程度;
2.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复或任何实际或预期善意使用的证据;
3.被投诉人隐瞒其身份或使用虚假联系方式(被判定违反注册协议的情况下)以及可能对域名进行任何善意使用存在不合理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使用隐私注册服务本身并不是恶意的决定性证据,但它也是考虑该问题的适当因素。
争议域名被用于展示注册商生成的广告停放页面,其中包含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链接。尽管由注册服务商生成和维护的广告停放页面可以支持恶意的推断,但在本案中,专家组不愿对这一情况给予重大重视。特别是鉴于被投诉人对域名注册目的的合理解释!
被告声称,他将争议域名和其他域名一起注册,为其公司推出的一款产品作为候选名称,并最终选择了另外一个名称和域名,专家组认为这是合理的,尽管未经证实,但至少与专家组收到的证据一致,包括被投诉人多次提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投诉人似乎并没有对此提议做出任何回应)。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专家组拒绝了投诉人的仲裁申请,继续由被投诉人保留域名。
总结:
本案似乎给被投诉人方面又打开了一套新的答复方案,虽然前两个要素都已经达成,但是被投诉人将自己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讲清楚了,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得到了小组的认可,最终保住域名(尽管被投诉人多次表示他不想要这个域名)。仲裁小组最终的判定点还是在于“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侵权或进行违法行为”等方面,如果能很好地把这些问题处理好,保住域名的可能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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