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欺老虐老等有望破解

  随着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曾经在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等问题,都有望得到破解

  □ 本报记者 张维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出台7年后迎来大修。

  记者从民政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8月21日,民政部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9月1号签发部长令公布,今年11月1号正式实施新《办法》。

  随着新《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曾经在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等问题,都有望得到破解

  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责任

  2013年6月,为配合实施当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如今面世的新《办法》,和之前的相比,变化颇多,用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的话来讲,“修改的幅度很大”。的确,仅从新《办法》的规定数量来看,就比旧《办法》新增了17条内容,且修改了多达29条内容,堪称是对旧《办法》的“全面修订”。

  在新《办法》的总则中,就出现了多处新增内容: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办法》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该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开展服务,“以进一步压实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的问题”,肖登峰说。

  强化了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有关内容。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改革的有关内容,也出现在新《办法》中。这一新增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以前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为此,这次修订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备案办理”专章五个条文细化了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规定了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有关信息公开及共享的内容。

  强化民政监督检查职责

  新《办法》的另一亮点是关于服务规范的。据肖登峰介绍,主要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要求。

  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和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细化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明确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增加了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可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此外,在运营管理上,新《办法》主要对养老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制进行规范。包括重视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内容;强调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增加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除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还应当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养老机构必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新《办法》的较大幅度修改还体现在监督检查上,毕竟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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