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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柳胖胖
来源:一个胖子的世界(ID:we_the_people)
蒋凡这次被阿里开出的4条处分里,第一条就是“取消阿里合伙人身份”。
个人认为,这是蒋凡最严重的一条处分,远超职级和金钱方面的惩罚。
阿里合伙人是个非常特殊的群体,里面有马云、彭蕾和蔡崇信等三十多位阿里老人,蒋凡曾经是其中最年轻的一位。(不过他并不是最晚加入阿里的一位,曾经更有太子气象的俞永福还比蒋凡晚加入一年,但年龄比蒋凡大了将近10岁。)
合伙人之间会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集团相关事务。阿里通过这种从咨询和基金公司借鉴而来的制度,部分替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董事会。
也就是说,现在的蒋凡,理论上失去了和阿里最高决策层们直接对话的机会。(除了直系汇报的阿里CEO张勇,以及一些外部不可知的私下小灶。)
(阿里合伙人全名单,from光大证券)印象中,蒋凡可能是第一个以开除的方式离开阿里合伙人的。能不能回去,不好说,但难度非常大,短期内几无可能。
戴罪立功可能是唯一的机会。比如,拼多多的增速完全被淘宝给按下来,或者市值被打掉一半之类的,那回去还是很有希望的,但不用想也知道里面的难度有多大。
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起源,本质还是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碰撞。
早期的阿里发展不顺,马云只能出让大额股份换取真金白银用以发展,软银和雅虎就是那个时候进来的。根据光大证券分析师的统计,所有投资完成后,马云及创始团队占股 31.7%, 雅虎占 40%,软银站 29%。
但当时阿里还没什么合伙人制度,董事会里有四席,主要还是马道长的长袖善舞和阿里真实的高速发展,稳住了孙正义和杨致远。
阿里合伙人这个制度,进入公众视野的过程,其实有点被逼无奈。
2013-2014年的时候,阿里巴巴集团终于决定再度上市,但当时马云心仪的首选地不是后来上市的纽交所,而是在香港。
但当时的香港二级市场,是不接受国内互联网公司已经习惯的“同股不同权”架构。
同股不同权的本质,是让有着低比例股权的马道长,依然拥有高比例的投票权(所谓的AB股),进而达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而投资人也可以在公司价值提升后,获得相应的财务回报。
不只是互联网公司,任何早期不赚钱但又需要大量的钱来进行高速发展(或者高速垮掉)的产业,这都是两全其美的解法。
也因此,大部分国内互联网公司,当时上市都只考虑美国,彼时已经有不少中概股已经在美国二级市场混得风生水起。
但马云认定了香港,可能是他为了弥补当年阿里B2B在香港跌破发行价后退市的遗憾,可能是他早就看到了香港迟早会成为中概股们回来集合的地点。总之,当时的马云非常执着于要在香港上市。
这造成当时的阿里和港交所、甚至整个香港金融圈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马云直接喊话,规则也应该与时俱进。港交所回应,香港人自己过得很好。
当时发生过不少趣事,比如一开始马云没这么强硬,邀请香港各界人士来杭州总部参观,并说自己在香港买了房子,准备养老用的:“我爱香港,每次望着维港景色,我的心情就特别的轻松。全世界的交易所都邀请阿里上市,但我希望香港是阿里上市的首选地。”
不过争来吵去,核心无非还是几点,香港人不习惯这种制度,认为一家公司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风险非常大。而之前2007年阿里在香港上市时,不少人在里面亏了钱。
总之,港交所不想为阿里单独开先例,而马云偏要试试。
就在这样的情境下,阿里突然向整个圈内抛出了“阿里合伙人”这一概念,并自称这套体系在2010年就已经开始在阿里内部实行了,只是没有大肆对外说。
为什么在这里要抛出这套东西呢,因为里面有一条规则,又是近似符合传统上市公司“同股同权"制度的。那就是,每个阿里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讨论事项,都只有一票投票权。
(这条规则在阿里年报里被单独成段。)
这近似又回到了传统公司的董事会制度,但又不完全是。因为理论上,在特殊时刻,马云还是可以直接做一些跳过董事会的操作。
比如后来在赴美上市前,支付宝又被单独从阿里集团剥离出来,蚂蚁金服和阿里之间达成一系列股权和利润分配的协议,但并不在上市主体内。
雅虎和软银方面当时都声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这个事情。
这个支付宝事件直到马老师已经完全退休的今天,都没有被解释得特别清楚,以后可以单聊下。
后来,阿里在纽交所成功上市,市值几度攀升,几乎占到了所有中概股在纽交所+纳斯达克市值加总之和的三分之一,堪称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