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九年三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9年 1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要求,本所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同时,鉴于发行人 2018 年 9 月呈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所使用 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 1—6 月,现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因此,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 “加审期间”)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本所就前述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 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问题的回复 一、 请发行人说明上海亿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情况,实际从事的 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目前尚未注销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 上海亿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情况 经书面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上海亿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 径”)营业执照、上海亿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2012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上 海亿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查询、对上海亿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刘加美进行访谈等方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亿径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其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其中刘加美出资 210 万元,出资比例 70%,刘贵庭出资 90 万元,出资比例 30%,刘加美为上海亿径控股股东,并担任上海亿径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刘加美为上海亿径实际控制人。 (二) 上海亿径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经书面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上海亿径最近三年的银行流水、上海亿径出具的 书面确认、上海亿径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经审计财 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 [2019] 第 ZI10057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合同明细表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刘加美及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等方式核查,上海亿径成立于 2010 年 5 月,其主营业务为手机打车移动应用软件的研发和运营,由于刘加美及其研发团队(包括刘加美、游东旭、李超华和张建华)在打车移动应用软件具有研发和应用经验,了解出租车运营领域的需求,可以协助发行人在出租车领域开发符合行业需求和特性的产品,有助于发行人开拓出租车车载监控及信息化运营管理领域的市场。基于此业务关系,发行人于 2014 年 7月与刘加美及其研发团队共同成立上海积锐;2015 年起,上海亿径不再实际经营,上海亿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或合作等关系。 (三) 上海亿径尚未注销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海亿径 2019 年 2 月 28 日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发 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上海亿径及其实际控制人刘加美出具的书面确认与承诺,由于上海亿径尚有约 240 万元欠款未收回,因此尚未启动注销程序;上海亿径已无实际经营,未来亦无经营的计划,上海亿径及其实际控制人刘加美承诺在收回应收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上海亿径注销手续。 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华录智达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志坚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已不再担任华 录智达董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华录智达 4.20%股份,因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赵志坚不会对华录智达的经营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华录智达出具的书面确认、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登录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查阅华录智达原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资料中与华录智达相关信息,华录智达实际从事的业务主要为智能公交系统、交通综合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管理系统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与生产及其运营,以自主研发的智能公交系统为核心竞争力及业务切入点,以承接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的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智能交通管理解决方案,是国内智能交通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访谈发行人产品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视频为核心的商用车监控信息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华录智达通过向发行人采购公交行业视频监控设备,集成自身研发的平台软件后销售给公交运营公司等终端用户。发行人为视频监控设备的硬件提供商,而华录智达为公交平台软件的提供商和运营商,双方业务性质不同,产品不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录智达和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 发行人向华录智达采购一款名为“智达智能公交管理系统软件 V5.0”软件是为了满足咸阳电信对公交调度平台的模块更新要求,咸阳电信该项目是否原先即使用华录智达较低版本软件,发行人其他产品是否也使用华录智达软件,相关关联交易是否会继续发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华录智达出具的书面确认、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书面查阅发行人与华录智达之间的框架合同、订单资料及咸阳电信项目销售合同与补充协议、发行人的资金流水等资料,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经核查:咸阳电信项目原先使用由发行人自行研发的视频监控平台软件,发行人向华录智达采购“智达智能公交管理系统软件 V5.0”软件的原因和背景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电信”)向发行人采购公交行业解决方案,包括车载视频监控终端及发行人自行研发的功能较为基础的视频监控平台软件。实际运营后,咸阳电信希望可以实现排班调度等功能。基于经济性考虑,若发行人自行开发此类软件平台模块,研发周期较长且成本较高,因此发行人直接向专门从事软件研发的华录智达采购具备排班调度功能的“智达智能公交管理系统软件 V5.0”,采购金额约为 8.55 万元。 报告期内,除咸阳电信项目上述软件采购外,发行人未向华录智达采购其他软件,发行人销售的其他产品未配备华录智达提供的软件,相关关联交易不会继续发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咸阳电信项目发行人向华录智达采购“智达智能公交管理系统软件 V5.0”软件外,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其他产品未配备华录智达提供的软件,相关关联交易不会继续发生。 第二部分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进行了审议批准。除前述调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中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调整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调整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797.81 万元、11,088.22 万元及 14,406.44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立信会计师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市场监督、税务、安监、国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48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为 2,160 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二部分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规范运行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3.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58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立信会计师已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述条件: 1)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797.81 万元、 11,088.22 万元及 14,406.44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58,820.51 万元、85,197.40 万元及 118,261.55 万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48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 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 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060 号)(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 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坚、望西淀,其他股东为蒋文军、蒋明军、刘文涛、嘉通投资、卓瑞投资、永瑞投资、伊犁美旭超华、伊犁锐趟,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上述非自然人股东均合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股东仍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新增的业务许可、批准、资 质证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卢王徐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锐明电子有限公 司(STREMAX ELECTRONICS LIMITED)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 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郑永平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 《美国德克萨斯州郑永平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国锐明有限责任公司状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数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拥有的 2 家全资控股的境外子公司(即香港锐明电子、美国锐明电子)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视频为核心的商用车监控信息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加审期间内未发生变更,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年度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7,053.36 万元、72,513.57 万元及 108,263.86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 97.00%、85.11%及 91.55%,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以及其市场监督、税务、安监、国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8]28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 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如下: 1.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提供的境内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新设境内全资子公司四川锐明 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锐明”)、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新设境 内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锐明”),该等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二部分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九)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合计 13家。 2.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处 综 合 资 讯 系 统 ( ICRIS ) 的 网 上 查 册 中 心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查询等网站查询,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1) 新增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新增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赵志坚任该公司董事 (2) 关联关系发生变更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的关联企业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中关联关系存在变化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关联关系变更情况 关联关系 1 华录智达 发行人的董事长赵志坚任该公 发行人董事长赵志坚不再担任 司董事 该公司董事 Silverleap 2 Technology 发行人的董事陈浩然任该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陈浩然不再担任 Limited ( 香 董事 该公司董事 港) Snowridge 发行人的董事陈浩然、董事吴 发行人的董事陈浩然、董事吴 3 Global Capital 明铸、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明铸、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Limited ( 香 股份的股东陈汉波任该公司董 股份的股东陈汉波不再担任该 港) 事 公司董事 4 骏日科技(深 发行人的董事陈浩然、董事吴 发行人的董事陈浩然不再担任 圳)有限公司 明铸任该公司董事 该公司董事 云深系统有限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5 公司 股东谭文鋕任该公司董事 股东谭文鋕不再担任该公司董 事 深圳喝本草互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涂成洲的配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涂成洲的配 6 联网科技有限 偶郭君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偶郭君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执行 公司 董事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及交易文件及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 关联采购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其与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基本供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等交易文件,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控制线等定制类线材产品,金额为 1,385,212.78 元。 2. 关联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其与华录智达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等交易文件,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华录智达销售主机及各类选配件组合成套产品,金额为 16,580,531.73 元。 3. 接受关联方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为其提供担保之相关担保合同等文件,加审期间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 2018 年 10 月 18 日,赵志坚、王丽娟、望西淀、梁文红与深圳市高 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保证 A201801673 号《反担保保证合同》,为该公司依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 A201801673 号《担保协议书》为锐明技术的 2,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保证反担保。 (2)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赵志坚、王丽娟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署 0509861_001、0509861_002 号《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该分行签订的 0509861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 2,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2018 年度发行人自关联方采购商品材料及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系依据市场原则、比照同类型产品价格水平经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201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性及合法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 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协议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且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或已经其他非关联股东认可,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及条件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问卷调查、查阅关联方企业营业执照或登录企业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查阅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并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进行比对等方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和自有房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档案资料、房地产证、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不动产登记证明、《美国锐明电子法律 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租赁物业 1. 境内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或出租方出具的确认文件、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境内租赁物业”第 8、 24、29 项境内租赁使用物业已续期租赁使用 1 年,《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境内租赁物业”第 13 项境内租赁使用物业已续期租赁使用 6 个月;《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境内租赁物业”第 20、27、42 项境内租赁使用物业已不再租赁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境内租赁使用的物业共 7 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新增境内租赁物业”。 经核查,1)上述新增 7 处境内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发行人及出租方未能提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新增境内租赁”第 2、3、5 项等 3 处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可能存在因物业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相关物业而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相应租赁物业的风险。 鉴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备案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关租赁物业;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相关物业出租方未提供物业权属证明的情形没有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实际使用该等物业;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上述出租方未能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的 3 处境内租赁物业中除第 5 项物业用于厂房使用之外,其余 2 处物业主要用 途为外地办事联络办公及员工住宿,市场同类房源供给充足,如果未来因前述物业存在权属瑕疵无法继续租赁使用确实需更换租赁物业的,发行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寻找到可替代的租赁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根据东莞市清溪青湖工业园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府国用(2004)第特 191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4-22-1000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5-2210009(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900200305150601)及其出具的确认函,租赁房屋“可作为厂房使用及对外出租,租赁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存在被拆除的情况”,“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本公司作为租赁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有权与承租人签订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方有权按照前述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权属问题、租赁房屋所处土地权属问题导致的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遭受实际损失的,由承租方提供充分的资料证明为本公司责任,本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的《富士工业城建设情况说明》,东莞市清溪镇青湖工业园富士工业城第 16 幢厂房“于 2003 年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证明等相关手续后并在东莞是建设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理公司监督下开工建设……建筑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均按照城建部门的要求进行全程监管。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租赁物业尚在装修阶段,尚未投入生产、未产生收入及利润。该处租赁物业 主要为深圳锐明科技贴片生产线,其生产线的安装较为简单,周围可替代厂房资源充足,搬迁时间较短,若上述厂房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租,深圳锐明科技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向第三方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厂房,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志坚、望西淀出具的确认与承诺,“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权属存在瑕疵无法继续租赁使用该等物业而遭受损失,或因该等情况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承担该等损失、罚款及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不会因租赁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部分租赁物业之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物业权属证明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 境外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境外租赁物业情况表,截至 2019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外租赁物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等相关审批及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共 1 处,为“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为湖北锐明,建设地点为孝南经济开发区福龙路以西、沿河路以北,总投资额为 43,237 万元。该在建工程已履行必要的投资、环保及报建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 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1. 商标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发行人新增的境内注册商标共计 6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新增商标”之“(一)境外注册商标”。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 YOUNG BASILE HANLON & MACFARLANE 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外知识产权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境外知识产权 法律意见书》”)、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于 2019 年 3 月 6 日针对发行人 境外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商标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WIPO 官网 ()查询,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 境外商标共计 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新增商标”之“(二)境外商标”。 2. 专利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最近一期专利缴费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询记录并经本所律 师 登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查询,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境 内授权专利共计 29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新增专利”之“(一)境内专利”。 经核查,发行人已决定放弃并停止缴纳年费的《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专利”第 62、63 项等 2 项专利的法律状态由“等年费滞纳金”变更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2) 根据《境外知识产权之法律意见书》《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 ()的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的于中国境外取得的专利授权情况共计 1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新增专利”之“(二)境外专利”。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共计 3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已备案的域名情况未发生 变化。 (五)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主要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现场查看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仍处于正常使用之中。 (六)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七) 发行人取得上述财产的方式及权属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中,新增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自行申请所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八) 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二)房产”之“1.自有房产”之“(1)境内自有房产”、《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1.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境内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九)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1. 境内子公司 (1) 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内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内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发生如下变更: 1) 2018 年 11 月 26 日,重庆锐明的营业范围由“计算机信息技术开 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变更为“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社会公共安全设备的销售、安装、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2019 年 1 月 14 日,湖北锐明的注册资本由“400 万元”变更为 “600 万元”; 3) 2019 年 1 月 14 日,保定智锐的注册地址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东三环 3799 号办公楼一层”变更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红阳大街 138 号门脸”。 (2) 发行人新设境内子公司共 2 家,具体如下: 1) 四川锐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四川锐明持有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四川锐明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四川锐明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四川锐明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BFLFTXH 住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530 号 2 栋 33 层 3310 号 法定代表人 望西淀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软 经营范围 硬件、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18 年 8 月 21 日起至长期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200.00 100.00 合计 200.00 100.00 2) 东莞锐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东莞锐明持有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东莞锐明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东莞锐明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DP2W17 住所 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青滨东路 105 号力合双清创新基地紫荆制 造中心 20 栋 法定代表人 望西淀 注册资本 1,300 万元 实收资本 1,3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研发、产销:智能装备、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软件技术咨 询;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安装、维护;安全技术防范 经营范围 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电子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租赁; 自有物业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 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18 年 10 月 23 日起至长期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1. 发行人 1,300.00 100.00 合计 1,300.00 100.00 2. 境外子公司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 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即香港锐 明电子、美国锐明电子)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 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 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金额在 300 万以上的采购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1. 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2018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编号:0509861),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首次 提款日起 1 年;2018 年 10 月 18 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发行 人签订《担保协议书》(编号:A201801673)为发行人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 2,0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买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 合同签署日 (元) (年/月/日) 1 中国电信集 HEJCD18002 智能服务终 10,213,600.00 2018/08/31 序号 合同买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 合同签署日 (元) (年/月/日) 团系统集成 85EGN00 端、双路高清 有限责任公 摄像机、计价 司河北分公 器 司 整机 A8- 广州通达汽 H0805 车载监 2 车电气股份 G1805002 控套件、辰锐 10,268,370.00 2018/11/06 有限公司 运维管理软件 V1.0.00、开 关量输入线等 北京利源时 智能服务终 3 达科技有限 G181130002 端、计价器、 10,282,932.00 2018/12/03 公司 摄像机装置等 贵州亿程交 车载录像机套 4 通信息有限 G181229007 装、网络摄像 10,800,000.00 2019/01/04 公司 机、数据采集 盒 中移智行网 和路通智能后 不高于 5 络科技有限 G190115008 视镜 P2 12,550,000.00 2019/01/15 公司 3. 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卖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 合同签署日 (元) (年/月/日) 深圳市彩 1 虹奥特姆 101181000234 蜂窝网通讯模 3,295,000.00 2018/10/09 科技有限 块 公司 深圳市彩 2 虹奥特姆 101181200425 蜂窝网通讯模 3,444,065.80 2018/12/10 科技有限 块板 公司 美格智能 Android 核心 3 技术股份 101190101263 板 3,900,000.00 2019/01/21 有限公司 4. 技术许可合同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与 HEVC Advance LLC(以下简称“HEVC Advance 公司”)签署《HEVC ADVANCE PATENT PORTFOLIO LICENSE AGREEMENT》,HEVC Advance 公司作为专利管理人许可发行人在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非独家使用 HEVC 专利组合项下的专利技术;发行人按不同区域及销售数量计算许可费,每季度免费额度为 6,250 美元,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区销售,每套应支付 0.8 美元的许可费,在 上述其他地区外销售,每套应支付 0.4 美元的许可费;上述协议有效期为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之后,除因协议约定条件 终止,协议将自动续期五年。该技术许可合同未完成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上述技术许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技术许可合同的效力。 5. 物业定制协议 2018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与广东力合双清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力合双清”)签订《力合双清产学研建设项目物业定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力合双清定制工业生产用途物业合计 25,368 平方米,其中:发行人拟受让产权的定制物业面积 23,700 平方米,总价款 14,757.99 万元,产权期限届满 日为 2066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拟租赁的定制物业面积 1,668 平方米,总价款 为 783.96 万元,租赁期限届满日为 2041 年 6 月 1 日止;定制物业交付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 日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目前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市场监督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二部分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1. 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 2. 收购或出售资产 (1) 发行人收购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5%股权 经发行人 2018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总经理办公会批准,2018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与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民太安 35%的股权以 350 万元对价转让予 发行人;该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2) 发行人认购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50 万股新增股份 2019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发行 人以 92.5 万元按每股 1.85 元认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证券代码:870420)50 万股新增股份。根据卫星定位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的《增资公告》、于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之企业信息及《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版)》(公告编号:2018-037 )、《股票发行公开征集投资方结果暨定价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发行人与卫星定位签署的《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卫星定位现有注册资本 4,300 万元,拟新增注册资本 740万元,增资完成后,卫星定位股本总数 5,040 万股,发行人认购的 50 万股股份对应卫星定位此次增资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0.99%。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其他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会议、两次董事会会议及两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境外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税收优惠证明及备案文件、发行人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的 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4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 号)的规定,依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2015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4200680,有效期 3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4209),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2017 年度及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资料,2018 年度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2)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重庆锐明 2018 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等相关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 年 8 月 30 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国家鼓励类产业确 认书》([内]鼓励类确认[2012]349 号),确认重庆锐明所从事的产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鼓励类中第二十八类信息产业第 23 条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之规定,确认重庆锐明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2017 年度及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资料,重庆锐明 2018 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深圳辰锐、上海积锐享受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14 年 9 月 29 日,深圳辰锐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深 R-2014-0472),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国税南减免备案[2015]891 号),深圳辰锐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 与承诺及提供的税收优惠备案文件等资料,深圳辰锐开始获利年度为 2016 年度,深圳辰锐 2018 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6 年 4 月 25 日,上海积锐取得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核发的《软件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沪 RQ-2016-0106),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沪国税杨一通[2017]4582号),上海积锐符合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条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上海积锐 2018 年度尚未开始获利。 2. 增值税税收优惠 经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深圳辰锐、上海积锐、重庆锐明、八方互联、南京云计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相关退税审批资料文件,发行人、深圳辰锐、重庆锐明、上海积锐、八方互 联、南京云计趟 2018 年 7 月-12 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 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法律及政策规定。 (三)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财政补贴入账凭证、财政补贴政策依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享受的单项补贴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共计 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财政补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1. 2019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 税务局出具证明,未发现发行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根据发行人各境内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律受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深南税简罚(2018)17011 号)和发行人提供的 确认与承诺,2018 年 8 月 22 日,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份,发行人 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罚款 500 元。鉴于:1)发行人上述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 500 元罚款金额较小;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深 圳 市 税 务 局 电 子 缴 款 凭 证 ( 凭 证 序 号 : 201944030511854004)、平安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回单号:18082221410110000001),发行人已按期足额缴该笔罚款;3)发行人税务主管机关已出具证明未将该行政处罚认定为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实质条件。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 根据发行人及深圳锐明电子、深圳锐明科技、湖北锐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 、 深 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 孝 感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 保 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 、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向发行人相关子公司负责人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香港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纠纷及诉讼,于存续期间亦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或其他)记录”。 3. 根据《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纠纷及诉讼,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及其他方面)记录”。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截 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质量体系认证变化的具体 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八、主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 《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0596 号、深市监信证(2019)000597 号、深市监信证(2019)000598 号、深市监信证(2019) 000599 号)、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6 日出具的《证 明》、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成都高新区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 诺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登 录 深 圳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 、 上 海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网 站 () 、 孝 感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 、 保 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 、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 、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 、 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 、 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网 站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进行查询、向发行人相关子公司负责人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香港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纠纷及诉讼,于存续期间亦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或其他)记录”。 4. 根据《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纠纷及诉讼,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及其他方面)记录”。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加审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加审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行政主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文 件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登 录 信 用 中 国 网 ()、企业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二部分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披露之税务行政处罚外,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无新增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 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1)就《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披露的深圳锐明科技与肖万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已终结,深圳锐明科技已根据《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 民终 26188 号)及《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6 民初 17650 号)要求,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向肖万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6,468 元、一次性医疗补 助金 8,10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2,416 元。 (2)就《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披露的锐明技术与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 年 11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7 民初 16305 号),2018 年 12 月 10 日, 锐明技术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初审判决,判令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锐明技术支付全部货款 3,239,600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其他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信用中国网()、企业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加审期间内,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无新增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赵志坚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信用中国网()、企 业 公 示 系 统 、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系 统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加审期间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无新增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核准以及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审核同意外: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下接签字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昊天 王 鹏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的业务资质 序号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产品型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1 智能服务终端(带有 2G/3G/4G 无线 2018011606110242 E5 2018/08/31 2023/08/01 通讯功能) 2 车载智能终端(3G/4G 无线通信功 2018011606129318 F3R 2018/11/09 2023/09/05 能) 3 车载智能终端(3G/4G 无线通信功 2018011606142058 A8 2018/12/24 2023/11/02 能) 附件二、 新增境内租赁物业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坐落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土地权属证书编号 (平方米) (年/月/日) 备案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金陵东 2018/08/25- 苏(2018)苏州工 苏(2018)苏州 1 发行人 张勤 宿舍 路 368 号融锦苑 8 幢 78.01 2019/02/24 否 业园区不动产权第 工业园区不动产权 408 室 0038410 号 第 0038410 号 郑州市金水区安康路 2019/01/17- 《商品房买卖合 2 发行人 王杰 宿舍 67 号和昌悦澜 7- 89.71 2021/01/17 否 同》(合同编号: 出租方的确认函 2303 室 16002982578) 北京市海淀区永旺家 《海淀区西北旺镇 3 发行人 梁海洋 宿舍 园 1 区 8 号楼 2 单元 124.43 2019/01/04- 否 六里屯居住组团定 出租方的确认函 202 室 2020/01/03 向安置房交付协 议》 深圳市南 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 深圳辰 山区物业 道北(学苑大道 1001 2018/11/20- 粤(2017)深圳市 粤(2017)深圳 4 锐 管理办公 研发 号)南山智园(A 1,295.10 2023/11/19 否 不动产权第 市不动产权第 室 区)A4 栋第 1 层 102 0013284 号 0013284 号 室 东莞市清 东莞市清溪镇青湖工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 东府国用 5 深圳锐 溪青湖工 厂房 业园富士工业城第 16 4,580.00 2019/01/01- 否 政府出具的《富士 (2004)第特 明科技 业园有限 幢厂房第二、三层 2021/12/31 工业城建设情况说 191 号 公司 明》 成都楚峰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 川(2017)成都市 川(2017)成都 6 四川锐 置业有限 办公 道中段 530 号 2 栋 33 352.77 2018/08/03- 否 不动产权第 市不动产权第 明 公司 层 3310 号 2019/08/02 0334808 号(权利 0334808 号(权 人为纪玉香) 利人为纪玉香) 7 保定智 深安智谷 办公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113.30 2019/01/10- 否 B 字第 981180 出租方的确认函 锐 实业有限 红阳大街 138 号 2021/01/09 号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坐落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土地权属证书编号 (平方米) (年/月/日) 备案情况 公司 附件三、 新增商标 (一) 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年/月/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22462124 35 2018/08/14-2028/08/13 原始取得 无 2 27056118 36 2018/10/21-2028/10/20 原始取得 无 3 27048953 42 2018/10/28-2028/10/27 原始取得 无 4 22461137 9 2018/12/07-2028/12/06 原始取得 无 5 27044349 35 2018/12/28-2028/12/27 原始取得 无 6 27057050 9 2018/12/28-2028/12/27 原始取得 无 (二) 境外商标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年/月/日) 取得方式 所属国家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年/月/日) 取得方式 所属国家 1 1378589 9 2017/10/12-2027/10/12 原始取得 哥伦比亚,印度,韩国 2 2017 47705 9 2018/05/24-2028/05/24 原始取得 土耳其 附件四、 新增专利 (一) 境内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性质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 发行人 出租车乘客人数的监控方法 发明 ZL 201680000463.5 2016/06/03 2018/10/09 原始取得 及系统 2 发行人 一种基于光敏传感器辅助图 发明 ZL 201410811835.5 2014/12/23 2019/01/15 原始取得 像调节的方法及装置 3 发行人 行车记录仪 实用新型 ZL 201721920355.8 2017/12/29 2018/09/21 原始取得 4 发行人 一种汽车及其车载监控设 实用新型 ZL 201820410004.0 2018/03/23 2019/01/11 原始取得 备、车辆信号检测电路 5 发行人 智能网络摄像机(C28) 外观设计 ZL 201830224242.8 2018/05/16 2018/11/09 原始取得 6 发行人 智能网络摄像机(C30) 外观设计 ZL 201830224241.3 2018/05/16 2018/11/09 原始取得 7 发行人 车载高清网络摄像机 外观设计 ZL 201830258745.7 2018/05/29 2018/11/09 原始取得 (C27) 8 发行人 高清行车记录仪(C6X) 外观设计 ZL 201830258741.9 2018/05/29 2018/11/09 原始取得 9 发行人 车载室外摄像机(Z1)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31.1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10 发行人 车载高清网络摄像机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20.3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C6E) 11 发行人 警用摄像机(927C31)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29.4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12 发行人 行驶记录仪(D5M-3948)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2958.3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性质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3 发行人 行驶记录仪(D5P)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2935.2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14 发行人 车载室内摄像机(C25A)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05.9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15 发行人 车载室内摄像机(C25B)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122.5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16 发行人 车载室内摄像机(C25)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61.2 2018/06/19 2018/12/25 原始取得 17 发行人 智能摄像机(CA11) 外观设计 ZL 201830345455.6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18 发行人 报警按钮(ALM) 外观设计 ZL 201830345183.X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19 发行人 垃圾桶溢满感应器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53.8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EG02) 20 发行人 行驶记录仪(D5M-4190)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2963.4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21 发行人 客流统计仪(P2) 外观设计 ZL 201830345462.6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22 发行人 车载室外摄像机(C24) 外观设计 ZL 201830345470.0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23 发行人 车载室外摄像机(C24A) 外观设计 ZL 201830345484.2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24 发行人 车载室外摄像机 外观设计 ZL 201830344528.X 2018/06/29 2019/01/11 原始取得 (MINIC24) 25 深圳辰锐 法拉电容充电电路及电子设 实用新型 ZL 201820291413.3 2018/02/28 2018/09/21 原始取得 备 26 南京云计趟 一种通过测量钢板形变检测 发明专利 ZL 201510601554.1 2015/09/19 2018/11/06 原始取得 车辆载重的方法及测量系统 27 南京云计趟 一种基于 TOF 技术的渣土智 实用新型 ZL 201721166706.0 2017/09/13 2018/07/24 原始取得 能分析系统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性质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28 南京云计趟 一种基于红外对射技术的渣 实用新型 ZL 201820312153.3 2018/03/07 2018/09/11 原始取得 土综合监管系统 29 南京云计趟 一种基于车牌识别技术的渣 实用新型 ZL 201820312169.4 2018/03/07 2018/09/14 原始取得 土综合监管系统 (二) 境外专利 序号 权利人名称 专利名称 申请号 授权号 专利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状态 他项 登记国 性质 (年/月/日) (年/月/日) 权利 家 STREAMAX 一种检测车辆 1 TECHNOLO 频繁变道行驶 15/030, 10019895 发明 2014/07/18 2018/07/10 原始取得 有效且无权 无 美国 GY CO., 的方法及系统 835 属纠纷 LTD. 附件五、 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证书号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首次发表日期 (年/月/日) 1 软著登字第 2937069 号 2018SR607974 车载专用高清交互屏软件 V1.0 发行人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8/06/04 2 软著登字第 3028874 号 2018SR699779 辰锐公交调度平台软件 V1.0 深圳辰锐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8/04/19 3 软著登字第 3144891 号 2018SR815796 辰锐车载数据管理综合平台软件[简 深圳辰锐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8/06/20 称:CEIBA2]V2.5.2 附件六、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一) 股东大会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事项 (年/月/日) 2018 年第三 1 2018/12/20 次临时股东大 《关于修改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会 《关于审议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 2019/03/20 2018 年度股 审议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东大会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 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二) 董事会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事项 (年/月/日) 1 2018/11/30 第二届董事会 《关于修改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第四次会议 《关于审议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 于审议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2 2019/02/28 第二届董事会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审核 第五次会议 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三年的有关发行上市的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公 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三年的有关发行上市的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外报出及使用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 监事会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事项 (年/月/日) 1 2018/11/30 第二届监事会 《关于修改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第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 《关于审议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 2 2019/02/28 第四次会议 议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 附件七、 财政补贴 序号 项目名称 批文/依据 补贴金额(元) 1 温桃润中央经贸专项资金 深圳经贸信息委国家进口贴息申报端口审核结果信息 255,563.00 2 企业参加展会活动资助项目(重点出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395,800.00 口企业参展资助) 3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项目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204,700.00 4 工业增加值奖励项目 《2018 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875,700.00 5 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 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审核结果 301,219.00 6 2017 年度火炬互联网产业园扶持资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兑现重庆锐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火炬 410,300.00 金 互联网产业扶持资金的情况说明》 7 2018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奖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 2018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奖励(补)项目的公示》 250,000.00 励(补)项目 8 重庆高新区 2018 年度高成长性科技 《关于 2018 年度重庆高新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认定结果公示》 704,400.00 企业扶持资金 附件八、 主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一) 更换的主要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序号 获证主体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标准 覆盖范围 有效期 1 发行人 CCAC 51817Q02022R0M ISO9001:2015 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2018/07/04- 2020/07/25 2 深圳锐明电子 SGS CN17/30053.01 IATF16949:2016 车载视频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的设计及制造 2018/09/14- 2021/09/13 3 深圳锐明电子 SGS CN17/30219 ISO9001:2015 电子安防设备用的摄像机及数字视频录像机的设计及 2018/09/14- 制造;车载视频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的设计及制造 2021/09/13 4 深圳锐明科技 SGS CN17/30053.02 IATF 16949:2016 印刷电路板的组装 2018/10/16- 2021/10/15 5 深圳锐明科技 SGS CN17/30054 ISO9001:2015 印刷电路板的组装 2018/10/16- 2021/10/15 (二) 新增的主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序号 获证主体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标准 覆盖范围 有效期 1 发行人 SGS CN15/31162.01 ISO14001:2015 电子安防设备用的摄像机及数字视频录像机的设计; 2018/09/05- 车载视频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的设计 2021/09/16 2 发行人 SGS CN18/31570 ISO9001:2015 电子安防设备用的摄像机及数字视频录像机的设计; 2018/10/12- 车载视频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的设计 2021/10/11 3 深圳锐明电子 SGS CN15/31162.02 ISO14001:2015 电子安防设备用的摄像机及数字视频录像机的制造; 2018/09/05- 车载视频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的制造 2021/09/16 4 深圳锐明科技 SGS CN15/31162.03 ISO14001:2015 印刷电路板的组装 2018/09/05- 2021/09/16
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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