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
制订《目录》,对于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列尽列。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征求意见稿)
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一、传统畜禽
(一)猪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四)马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骆驼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兔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八)家禽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特种畜禽
(一)梅花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二)马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三)驯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四)羊驼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珍珠鸡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雉鸡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鹧鸪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八)绿头鸭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九)鸵鸟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水貂(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一)银狐(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二)蓝狐(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三)貉(非食用)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zysxzc@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邮编:100125)。
热线电话:010-5919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