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密码

  “检察院这么快就解决了我的问题,现在企业已经做好了复工的准备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收到了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的微信。原来,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使得该企业被银行冻结的1300万元合法资金得以解冻,企业复工面临的难题迎刃而解。该案件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受到公众普遍点赞。

  从案例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司法公正紧密相连。2019年,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民事检察工作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新时代如何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最高检党组明确“点题”——树立精准监督理念,补强民事检察短板,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明确概念,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

  “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诚如最高检领导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接受采访时指出。

  “精准监督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也是对以往民事检察工作中粗放办案方式的一种革新。”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看来,在强劲的司法需求推动下,民事检察的制度内涵不断丰富,无论是监督对象和范围,还是监督手段和方式,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具体的监督需求面前,检察机关必须选择最佳的监督路径,在方法与目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实现匹配和平衡,这就是最高检提出的“精准监督”问题。

  “做好新时期民事检察工作,需要牢固树立民事检察‘五大理念’,找准法治格局中的监督定位,清楚认识民事检察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功能,特别是要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通过精准监督实现强化监督。”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说。

  “精准监督应当坚持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相结合。”冯小光解释说,对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但实体判决结果正确或者相对公正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对于终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要适当偏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以能否实现监督的目的来判断,其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个案公正,而应立足于整体法律价值的实现;要适当兼顾判决作出时的司法政策以及相关司法政策出台的社会背景,切忌机械监督、就案办案;要适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但在比例分配方面稍有不当的案件,一般不宜进行监督。

  “应当注意,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强调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旨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有效树立监督权威。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和底线。”冯小光补充道。

  精准审查,让每一个监督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办案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只有案件质量有保障,检察监督工作才能得到被监督者的信服和认可。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监督意见,结果可能会动摇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必须慎之又慎,让每一个监督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说,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必须坚持“精准监督”思维,秉持工匠精神,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到“该监督的一个不放过,不该监督的一个不凑数”。

  如何加强“精准审查”?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肖正磊给记者划出重点——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证明标准,注重通过组织当事人听证、调查核实等方式,准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注重借助“外脑”,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大数据分析等方式,为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2019年5月的一天,江苏省检察院会议室气氛紧张、讨论热烈。该院就四件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召开院外专家论证会。

  “借助外脑‘开门办案’,不但可以帮助检察机关进一步厘清案情法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实现检察机关与其他行业、学界与实务界之间的良性交流和互动,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参加论证会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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