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2)

再次,关于微商信息的发布,聂某某在仲裁及庭审期间对本人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136打头手机号发布微商信息的事实并无异议,仅是辩称当天是调休,并非工作时间发布。庭审后,公司补充提交了聂某某使用该号码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在工作时间发布多条微商信息的证据后,聂某某才提出该手机号码系家人使用,其本人使用其他手机号码,并提供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公司对聂某某补充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证据未经过公证,且聂某某也无法对微信聊天内容进行当庭演示,一审法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聂某某在与公司主管的谈话录音中既未否认发布过微商信息,也未提及本人使用137打头的手机号,故难以采信聂某某的意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聂某某违反公司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聂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系合法解除。对公司无须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上诉:我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可能一边工作一边经营淘宝商铺,相关微商信息也是家人发布的,公司解雇是违法的。

 

聂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我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公司于一审补充提交的公证书涉及的136手机号的朋友圈微商信息不是我使用、发布的。该公证书涉及的朋友圈微商信息系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发布的,该段时间内136手机号系由我的家人主要是我丈夫使用,淘宝店铺当初是用136手机号注册,网上很多验证和确认授权,需要用这个手机。我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可能一边工作一边经营淘宝商铺。

 

2、结合我137手机号的购买时间(2019年5月10日)和2019年5、6月份电话费清单,也能从侧面印证我使用137手机号的事实。我在上班期间携带137手机号,把136手机号交由家人经营淘宝商铺,符合日常思维逻辑。

 

3、综合我家人使用136手机号进行发货的快递物流单和利用136手机与客户之间的业务经营联系情况,也能从侧面印证136手机号系由家人使用,相关微商信息也是由其家人发布的客观事实。

 

4、我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未否认使用136手机号,也从未否认2019年6月28日的微商信息不是我本人发布的,该日系调休日,一审不能据此反推2019年5月10日至6月17日期间136手机号发布的微商信息就是我本人使用、发布的。

 

二、一审把在朋友圈发布多条微商信息的行为等同于违反了“上班时间从事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的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微商信息在朋友圈的发布,与本人从事兼职或从事微商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属于红线行为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依法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关于涉及《公司信用管理规则》的公证书,公证行为实施时间和公证书形成时间均系在公司诉称我违纪行为发生之后,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使用的也并非我的工号。另外,本案涉及的规章制度均未体现或反映出如何履行民主程序。

 

二审判决:聂某某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通过136手机号发布,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可认定聂某某存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公司解雇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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