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3)

就本案而言,公司以聂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本案公司是否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审视聂某某是否存在违纪事实。

 

本案审理中,聂某某主张2019年5月10日至6月17日期间136开头手机号交由家人使用,涉案微商信息系其家人发布,且公司涉案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未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不能作为辞退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聂某某是否存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首先,聂某某认可136手机号是其本人使用的,认可涉案淘宝店铺是以其名义通过136手机号注册的。

 

其次,聂某某提供的物流清单复印件、协议复印件无法有效证明聂某某未参与经营淘宝店铺。

 

再次,聂某某虽提供了137手机号购买截图和缴费记录复印件,但该材料无法有效证明相应期间136手机号交由其丈夫使用之事实,同时,聂某某提供的物流清单复印件显示其丈夫手机号为138开头,未见其丈夫使用136手机号的痕迹,聂某某对此亦未能进行合理解释。

 

最后,聂某某的劳动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该136手机号,聂某某亦认可相关微商信息是通过136手机号发布,但辩称是家人发布。

 

综上,聂某某虽提供了相应材料,但并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通过136手机号发布,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本院认定聂某某存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

 

关于涉案规章制度对聂某某是否适用,聂某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公司及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可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涉案的信用管理规则、红黄线管理规定亦已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

 

法院认为,公司网站作为企业管理业务和员工的常用媒介,其通过该方式发布相关规则,并由此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的做法并无不当。劳动者理应经常登录内网对用人单位发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学习和阅读,此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之一。退而言之,即使网站中相应规章制度无法找到,链接无法打开,聂某某亦应主动要求公司提供阅看。而且,本案中聂某某提供的其与葛小蓉的聊天内容截图显示其知晓红黄线规则的存在,这与其于一审中关于不知晓涉案规章制度之主张相矛盾。故本院对聂某某之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以聂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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