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菜大叔老刘16岁的儿子刘浩(化名)闯下了大祸,将爸爸银行卡里将近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一个直播平台的主播。这些钱,原本是老刘为盘下一家菜店而向亲友东拼西凑来的。
不久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多番沟通协调,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老刘申请撤回起诉,收到直播公司返还的近160万元退款。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投入巨款充值玩网络游戏、给主播“打赏”等现象屡见不鲜,引发关注。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导致的损失,即使经过多方努力得以“返还”,只能是事后补救,“如何从根源上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亟需社会各方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应对。”
父亲卖菜为生 儿子花160万元打赏主播
老刘起早贪黑地卖菜,挣着辛苦钱,他计划盘下一家菜店,于是把向亲朋好友借来的钱都存在了银行卡里。没想到,他在一次收菜途中遭遇车祸受伤,不得已只能每天雇人去菜店干活。儿子刘浩初二起辍学在家,老刘让他替店里收钱,再把钱存到卡里。
老刘忙于生计,很少过问儿子的生活。令他没想到的是,这时儿子已经迷上了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一个主播。
刘浩用母亲的身份证信息在一个网络直播平台上注册登录,每天从店里收完钱回来,就盯着手机看5-6个小时的直播。为了引起主播的关注,增加与其互动的机会,他开始频频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由于过于沉迷,不能自拔,三个月内,刘浩在直播间挥金洒银,不知不觉间把银行卡里将近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了主播。
当父母发现时,银行卡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他们多次联系那家直播平台说明情况,希望对方能退还不懂事的孩子打赏的钱,却遭到公司拒绝。
多方申诉无门,老刘于是将这家网络直播平台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处该直播平台所属的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但老刘希望能将打赏的金额全部退还,遂向天津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未成年人打赏该不该退?
针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问题,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如何界定“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老刘认为,儿子不满18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不相适应,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被告直播平台则认为,刘浩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系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迅猛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案件。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支出款项数额方面,该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未成年人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官希望该科技公司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同时对原告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希望家长能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帮助孩子健康成长。经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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