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审核拟解密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处打“√”,填写拟解密时间;部分解密的,应当说明解密的内容或者在原文中作出标注;国家秘密可以按照原定保密期限执行自行解密的,在“建议解密时间”一栏填写即将届满的时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时间。
6.“依据和理由”一栏填写继续保密或者解密的原因。如,保密事项范围于X年X月X日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已于X年X月X日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仍需保密等。
7.过程稿审核情况、论证或者征求意见等情况需在“依据和理由”一栏注明,也可以形成专门书面材料作为该表附件一并归档。
填表说明:
1.此表供机关、单位参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调整。
2.多个国家秘密事项审核结果、依据和理由、承办人和定密责任人均相同的,可使用此表。
3.“国家秘密事项”一栏需按照顺序填写各国家秘密事项名称、文号、密级、保密期限、制发日期。
4.“审核意见”一栏按照“国家秘密审核表(一)”的有关表述填写,如,建议维持原定密决定、建议变更、建议解密。建议变更的,应同时填写建议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建议变更时间;建议解密的,应当同时写明全文解密还是部分解密、解密后公开还是作为工作秘密,以及建议解密的时间。
5.“依据和理由”一栏填写要求与“国家秘密审核表(一)”的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