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洪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组成贩卖毒品罪。杨洪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应依法惩处。杨洪操作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贩毒工具部门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惩罚。杨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惩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在法按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5月8日产生法令效力。
(三)典范意义
未成年人涉毒比例较高是当前毒品滥用与毒品犯法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一些犯法分子操作未成年人心智不足成熟、判别长短本领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节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法,可能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为掩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划定:“操作、挑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能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惩罚。”本案就是一起操作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典范案例。被告人杨洪通过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等方法撮合、节制蒲某,多次指使蒲某为其向购毒人员送毒品,还向未成年人杨某某出售毒品。人民法院按照杨洪犯法的事实和详细情节,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浮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出格掩护。
案例8
利慧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租赁娱乐场合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
(一)根基案情
被告人利惠青,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农夫。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映堂,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邬林泉,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农夫。
2016年1月,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林泉等人认真包房的收费、记账等事情。同年2月29日18时许,陈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越日19时许公安人员加入抓赢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陈某等十余人,就地缉获氯胺酮0.58克。经现场检测,利惠青、蔡映堂、陈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
(二)裁判功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认真策划打点,在配合犯法中起主要浸染,均系主犯,该当凭据其二人参加的全部犯法惩罚。邬林泉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依法该当从轻惩罚。三被告工钱牟取犯科好处,操作娱乐场合容留他人吸毒,人数浩瀚,可酌情从重惩罚。蔡映堂、邬林泉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认罪立场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惩罚;利惠青当庭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惩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邬林泉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按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2月21日产生法令效力。
(三)典范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娱乐场合的策划者、打点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产生,一些非法分子为牟取好处而将娱乐场合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法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严重。本案就是一起操作娱乐场合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犯科好处的案例。被告人利慧青等工钱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的2间包房,布置人员为吸毒者提供处事,容留行为一连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法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按照利慧青等人犯法的事实、性质和详细情节,依法判处了刑罚。
案例9
鲁福平犯科出产制毒物品案
――犯科出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出格严重,依法惩处
(一)根基案情
被告人鲁福平,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2005年11月1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1月23日因犯犯科交易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