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场上,讲究一诺千金
当双方对口头约定理解有误
还能撤销这份约定吗?
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一起来看看把~
……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某某将其承租的位于孟津区润发建材城某商铺转租于杜某某,转让费55000元,于10月底交接房屋。
当天杜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订金5000元,王某某向杜某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店铺转让订金伍仟元整,下欠伍万元整”。
2021年10月底,双方在签正式合同时产生争议,杜某某称王某某向其承诺涉案商铺面积为120㎡,实际面积是108㎡,转让费55000元包含一年半房租;王某某称协商时承诺商铺面积为120㎡左右,实际面积以合同为准,转让费包含的是半年房租。
杜某某遂诉至孟津区法院。庭审中,杜某某认可口头约定时房屋面积大概120㎡,具体以合同为准。另查明,涉案商铺已于2021年11月15日左右转让出去。
为此,杜某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关系;2、要求王某某偿还原告订金5000元;3、要求王某某补偿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
被告:应以正式合同内容为主!
我在收到订金后,为了能够按约定的交接时间交付房屋,雇佣搬家人员将店内两层的装饰物品拆除并将屋内所有可移动材料、辅材搬走,并支付了1800元的拆除、搬家费用,现杜某某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接受房屋,违反了双方约定亦给我造成一定损失,要求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杜某某承担,从其支付的订金中扣除。
杜某某主张误工费、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驳回。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10月订立的口头合同;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订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张晓利 孟津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
1、原被告关于转让费的理解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房租应于4月份交纳房租,被告于2021年10月份交付了一年房租。原告认为被告于2021年10月份交纳的是提前预交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的房租,故此,转让费应包含一年半房租。被告认为其于2021年10月份交纳的是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的房租,转让费包含的是半年房租。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是重大误解。结合本案,原告依据被告向其表述“涉案房屋房租应于4月份交纳房租,于2021年10月份交付了一年房租”,认为转让费包含一年半房租,原告对被告表达的转让费产生误解,基于这种误解从而向被告交付了订金,误解与表意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且造成原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对此产生重大误解。
2、原告能否请求撤销与被告订立的口头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订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原被告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口头合同,原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与被告订立的口头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订金50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以防出现理解有误或实际情况与口头约定不符的情形。
若发生重大误解,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