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云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黄俊(尹某云丈夫)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尹某云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尹某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恶意很小,没有使用残忍的手段伤害被害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情节并不恶劣
双方仅是撕扯几下后,在王艳倒地后,被告人尹某云仅仅用手锄砍了被害人几下,被告人没有使用者残忍手段伤害被害人,情节并不恶劣。
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 被害人王艳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有明显过错
尹某云和王艳两家,因为道路纠纷,关系僵硬。王艳到尹某云家中,绝不是正常邻居之间的串门聊家常,而是有预谋的上门挑衅。
起诉书也查明这一点,被害人王艳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有明显过错。
五、被告人尹某云具有防卫过当法定情节,应减轻处罚
起诉书很精确的描述了案发经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王艳用手锄将尹某云右膝盖和左眼打伤,后尹某云夺下手锄,砍伤王艳。
在这里,辩护人要问:王艳的行为是不是不法侵害
很明显。王艳拿着手锄击打尹某云是正在发生的伤害行为。
为了制止王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尹某云和王艳搏斗,夺下王艳手中的手锄。制服王艳过程中,尹某云砍了王艳,在这一过程中,尹某云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
结合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尹某云具有防卫过当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某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六、被告人尹某云经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2013年10月30日的询问笔录(侦二卷53页)和抓捕经过(侦二卷7页)很明确的说明这一事实。
七、被告人尹某云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八、量刑建议: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轻伤,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不构成伤残及没有加重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及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自首。建议对被告人拘役或在8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并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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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