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和眼下持续的整治酒驾行动相比,似乎渐渐区域平静。但是面对酒驾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的思考却不能停,整治酒驾,重拳之后能不能有组合拳?
主持人:
咱们的交警夜查酒后驾车行为查得非常辛苦,但是为什么这个酒后驾车行为还是杜而不绝呢?很多评论都认为酒驾的违法成本太低了,对酒驾的惩罚力度太轻了,所以那些“马路杀手”才会胆大妄为,才会那么“彪悍”。我们也知道刑法现在正好是在修订当中,会不会有相应的修改呢?我们还是再来听一下专家的说法。 (电话采访)
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现在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呼吁要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就是把这种醉酒驾车规定为一个独体立的罪名,规定比较重的法定刑。那确实是对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是有积极的作用的。
记者:
那为什么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看到相应的这种刑法出台呢?
刘明祥:
比如说在刑事法律当中,要补充增设某一种犯罪,都要事先调查研究论证,要做这方面的工作。那这个法律的规定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这是可以理解的。
记者:
本次宪法的修改是不是会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呢?
刘明祥:
这个刑法修正案(八)是不是增加了这么一条规定?因为我没有看到这个东西,我就不清楚。我觉得第一个危险驾驶罪只要是醉了酒开车就定罪判刑,这个可能并不十分合适。因为如果是说把所有醉酒驾车的都把它当犯罪来处罚,混入我们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不协调。我们要求行为达到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程度,才规定为犯罪,醉酒驾车如果他没有出事,没有肇事,没有出现事故后果,你都把他当分最来处罚,就与我们刑法关于规定犯罪的原则有点背离。实践当中执行也往往会有困难。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事故后果的,我们把他按行政违法来处罚,这个就足够了。我们甚至在有关交通法规当中,可以把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一点,我相信对防范醉酒驾驶的发生,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还是会产生效果的。
主持人:
对于酒后驾车行为,我看很多网友都在议论,说扬汤止沸没有用,关键要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要法律上加大这个惩罚的力度,但是我发现专家之间还是有一些的分歧,就是要不要写进刑法。
李�:
我们法律要严,并不等于惩罚就要严,尤其不等于刑事惩罚就要严,不是什么都可以用犯罪来处罚的。实际上我们要以人为本的时候,恰恰要考虑要尊重人的生命,包括醉驾的人。所以这个时候如果我们倒过来想,比如我们设置一个人驾车发现他饮酒驾车就吊销驾照,三年之内才许再考,三年之后考了如果再次发现,终身禁驾。那么是不是我们好像前面对他限制重一点,也避免他去犯重刑,被面临死刑的危险。
而另一方面,如果从技术设置上,我们先面讲的是制度设置,如果从技术设置上,我们现在很容易做到安一个设施,就可以司机喝了酒打不着火。
当然,还有第三点,就是人的问题,我们说尊重人的生命,如果我们真正尊重人的生命,我就不会喝了酒再去开车。
主持人:
这是一个社会意识的问题。
李�: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主持人:
您刚刚第一点说到,其实我们要杜绝醉酒驾车,要从杜绝酒后驾车开始。当然,我们也知道其实去年有一个例子,很好的例子,就是南京有一位司机连撞了9个人。后来我们大家发现,其实他在过去的三年里就已经违反交通法规70多次,而且已经有过酒后驾车的记录了。就是说他在酒后驾车的时候没有得到及时的严惩。
李�:
就是我们为什么非要最后给一个人想方设法地去判死刑,而不在最初这个人有危险行为的时候就给予制裁呢?
主持人:
好,那么你觉得在现在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够不够?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