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合作论坛在深成(2)

司艳丽进一步从如何考量确定试点地区、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四大条件及六大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全面介绍了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陈颖在主旨发言中,重点提出了跨境破产合作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试点意见》以公司“注册地”为一般原则,对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也予以考量,以一个一般原则加三个要素综合考量的方法确定“主要利益中心地”,具备一定灵活性;

��二是内地地域管辖问题。受理申请的试点法院还应就已开始但未终结相关法律程序与相关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且由于内地和香港对于破产衍生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同,在处理跨境破产的衍生诉讼时还需进一步研究;

��三是管理人履职保障问题。陈颖提出,应为调查破产企业在当地的财产提供必要协助,探索建立跨境破产案件信息平台,推动管理人协会与破产管理署的沟通,深化司法协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夏利士法官,结合其丰富的破产办案经验,围绕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框架为主要内容进行了主旨发言。

夏利士介绍,目前一大部分的香港企业破产案件均涉及跨境破产问题,香港并没有关于跨境破产程序认可的成文法律规定,香港法官主要根据国际私法和破产法的基本法原则,来认可和协助外国法院的破产程序。

夏利士建议,为确保合作机制尽可能有效实施,需持续开展香港与内地同仁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加强在具体案件处理上的沟通与合作。尤其在债务重组和企业重生领域,将跨境破产合作机制与香港的普通法结合,可促进跨境企业债务重组,避免公司不必要的清算。

夏利士表示,建立跨境破产合作机制对内地和香港来说都是全新的开始,也颇具挑战,香港律政司将推出《实用指南》来保证香港破产从业者对合作机制的理解以及机制的落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就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的法律问题与未来展望进行了主旨发言。

龙光伟指出,《会谈纪要》及《试点意见》填补了中国在跨境破产合作方面的具体制度空白,首次在国内不同法域之间建立了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制度框架,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一是实现了跨境破产领域从个案探索向制度构建的跨越式发展。

��二是促进了“承认和执行单一域外破产裁决”到“认可和协助域外破产程序”的观念转变。

��三是填补了多项跨境破产审判实践空白,推动中国跨境破产审判水平与国际潮流趋势比肩。

龙光伟表示,深圳中院作为首批跨境破产试点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探索,为跨境破产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提供深圳经验:

��一是加强实践,努力在微观层面建立具体审判模式;

��二是发挥地缘优势,努力在法院间信息共享、管理人间互助合作方面实现良性互动;

��三是聚焦两地实际,努力在涉及跨境公司重整方面寻求更契合实际的公司拯救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主旨发言中谈了其对于内地和香港破产司法协助的思考。

王卫国首先解释了两地协助体系与跨境破产的有关问题。两地破产司法协助体系的定位,属于跨境破产的范畴,《企业破产法》第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境破产的司法解释,都可以参照适用于涉港澳的破产程序。

王卫国指出,在两地破产法存在法系鸿沟和制度差异的情况下,两地依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的规定,通过双边磋商,签署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文件,建立协助体系,本着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兼采两大法系之长,创造解决跨境破产难题的中国方案。

王卫国进一步表示,今后两地司法机关还可进一步完善跨境协助沟通交流的机制和其他工作机制,通过进一步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建设,形成更多制度化成果,为制度建设路径在更大范围内的应用打下基础。

随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三家试点法院的资深法官,两地专家学者以及管理人围绕跨境破产协助的三个重要议题“两地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适用范围”“两地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具体路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破产协助的重点制度”展开了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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