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合作论坛在深成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合作论坛在深成

为进一步落实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的理解和适用,5月14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支持下,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合作论坛”在深成功举办。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合作论坛在深成

论坛现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仕浩出席论坛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陈颖、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夏利士(The Hon Mr Justice HARRIS)、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龙光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会上作主旨发言。

本次论坛,来自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厦门等地的法院以及全国14家破产法庭代表、专家学者、破产管理人等百余位嘉宾汇聚一堂,香港法官、律师、会计师和内地其他地区专业人士等750人在线上踊跃参与。论坛聚焦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核心法律问题,旨在推动落实跨境破产协助试点工作,加强两地跨境破产合作的法律与实务交流。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合作论坛在深成

❖各破产法庭参会代表合影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合作论坛在深成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开场致辞中表示,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建立两地破产程序的互相认可和协助机制,可服务国家推进涉外法治化建设,使香港特区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香港力量。

郑若骅指出此次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两个突破”:

��一是香港特区由此可以向内地试点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进行的破产程序和命令,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二是创新的合作机制借鉴《跨境破产示范法》等国际相关规则,合作机制更加明确、更加切合两地的需求和发展。

同时,郑若骅亦表示破产合作机制兼具“三大优点”:

��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因为缺乏机制而无法完全收回债务人资产;

��二是鼓励债务人和债权人更广泛利用重整或重组程序,便利债权人尽早就重组计划达成共识;

��三是增强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优化两地的投资和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仕浩在致辞中指出,两地共建的破产合作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特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

以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为新的起点,共同推动跨境破产事业新的发展。胡仕浩谈到四点建议:

��一是切实把握机遇,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央支持香港更好的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化两地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必将有助于大湾区打造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破产合作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信用经济的保护和拯救作用,引导两地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求同存异,加强沟通。两地通过跨境破产协助,确定了两地法院的直接对话机制,逐步建立起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透明、法治、高效的债务危机化解协同体系。

��四是务求实效,以点带面。三家试点法院需加强配套制度研究,及时总结个案经验,充分发挥以点带面,先行先试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主旨发言中,对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多维度地解读和介绍。

司艳丽指出,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之所以能建立,香港基本法为开展跨境破产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提出了现实需求,现有法律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指引,对开展跨境破产协助工作提出了要求。

司艳丽提到,针对跨境破产协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次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没有按照司法协助的惯例,而是选择更为灵活和创新的方式——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由双方签署《会谈纪要》,达成原则性共识,而后由两地分别发布《试点意见》和《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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