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孩子目前在广州已经形成稳定的环境,总体而言,刘男有固定的住房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其在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方面,在为孩子创造持续稳定的生活与教育环境上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另外,吴女一审时的职业为“儿童对外英语教学”,但现在称已经入职房地产公司,故其职业带来的有利之处已经发生变化。二审期间刘男积极配合探望,体现了其真正为孩子着想,有利于孩子利益最大化。
结合上述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改判婚生儿子小刘由刘男直接抚养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此同时,在不影响小刘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吴女可每月探望四次,每个周末有权带小刘一起生活,刘男保证吴女对小刘不少于24小时的留宿探望,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以平等分配为原则,刘男应配合吴女与小刘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半的时间并保证春节轮流跟随双方一起度过。具体时间与接送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该探望方案有利于孩子与母亲的交流,保障孩子在不缺少母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裁判思路
在涉及二孩家庭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案件中,在双方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作出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孩子的判决,但是两名孩子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有深厚的兄弟姐妹情,强硬地将孩子分开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外,父母的关爱照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尤为关键,离婚后父母都不应该在孩子的生活、教育中缺席。本案其中一名婚生子已满八周岁,需要征求其意见,而该子女并不愿意与母亲和妹妹分开。综合上述情况,本案探望时间与方式的确定是关键,经过耐心调解,将周六与周日的时间定为探望时间,并且保证子女与父亲一起完整生活两天,既保证日常生活不分开两名子女,同时满足父母双方对陪伴子女的诉求,体现柔性司法的温情。
案情回放
裁判结果
一审中婚生子王甲(已年满八周岁)表示愿意由肖女对其进行抚养,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长时间分居,肖女与两名子女共同生活,王男长时间未获得陪同子女共同生活的机会,婚生子王甲的意思表示符合其对现阶段生活现状的认知,且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必要认识和长远规划,包括成长时期的不同需要等。肖女作为女性、王男作为男性,对同性别子女不同成长时期的身体发育及心理需求,尤其是青春期的身心健康发展可以提供相对更好的引导。
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婚生女王乙由肖女抚养,婚生子王甲由王男抚养,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肖女可探望婚生子王甲,王男可探望婚生女王乙,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均应对对方的探望予以协助。
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对于两孩子分别由双方直接抚养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但是两个孩子如能相互陪伴成长并且听取孩子的意愿,才是对他们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故二审在调解过程中,协调双方约定更为灵活的条款,对孩子抚养与探望的具体方式进行安排,二审调解结案。
具体如下:王乙和王甲周一至周五跟随女方一起生活,周六、日跟随王男一起生活。王男负责接送孩子往返双方家中,如果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寒暑假双方协商保证王男、肖女各有一半的时间和孩子共同生活,春节轮流和双方一起度过。双方要保证孩子随其共同生活期间学习及兴趣班的安排。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由肖女负担,教育费(含学费和兴趣班学习费等费用)、大额医疗费由王男承担,付至独立生活为止。
深圳法院高度重视对
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深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
大力推动家事审判创新发展
将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
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
依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