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
重要环节
如何避免因父母离婚
导致孩子抚养权的恶意争夺
实现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这不仅需要
父母双方的协调努力
也需要法律层面的
进一步完善和探索
鹏法君今天带你了解
离婚案件中
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话法官
【问】在实践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答】和美的家庭是未成年人幸福的港湾,当父母离异,家庭破碎,对未成年人而言,最根本的是父母双方均能够理性处理好双方关系与亲子关系,给予未成年人无私的爱。探望不仅对双方有益,更重要的是子女需要依赖探望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维系感情。
但是实践中,很多父母认识不到探望的重要性,经常发生一方隔离另一方与子女的感情维系、不配合探望的问题,双方由此加剧矛盾,又引发抚养费支付问题。此外,还存在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试图控制未成年人的思想,损毁对方的形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未成年人内心的痛苦,曾有案件中父母反复征求孩子意见,争取孩子选择跟自己一起生活而造成孩子心理健康问题。
我们对父母双方出现上述问题的案件,着重进行心理疏导,解决探望问题,试行在诉讼过程中给双方一段时间调整,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固定诉讼阶段临时的抚养与探望安排,告知双方不遵守安排的法律后果,该安排使双方间的信任逐渐恢复,关系趋于改善,有利于抚养权、探望权问题的解决。
裁判思路
在诉讼过程中解决探望问题,既为未成年子女争取最符合其利益的抚养条件与成长环境,又预防因为探望权的行使激化矛盾造成二次伤害,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案情回放
裁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准予张男与李女离婚;
��二、婚生子张甲由李女抚养;
��三、张男在不影响张甲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张甲,李女应予以协助;
��四、婚生子张乙由李女抚养;
��五、张男在不影响张乙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张乙,李女应予以协助。
张男认为一审在处理婚生子张乙抚养权问题上处理不当,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了解到,张男主要是因为探望权行使不顺利才上诉,法院安排调解员对李女进行亲子关系课程辅导,平复其对婚姻的不满情绪并消除其对财产处理方面产生的误解,在解释了探望对于双方的好处以及对维系对方与子女感情的重要性,并交流了一些沟通技巧后,李女配合张男探望孩子,张男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裁判思路
1.本案源于父母不能够处理好离婚过程中的子女探望问题,在分居初期,父亲没有正视探望的重要性,这与父母情绪比较对抗,尚未从婚姻创伤中恢复有一定关系。故本案的处理思路是疏导双方情绪,并作出了临时的探望方式与时间的安排。在二审期间父亲积极配合探望,保证了母亲的亲子时间。
2.子女的生活、教育与情感需求是考量未成年人利益的因素。父亲强调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母亲则主张父亲在其未同意情况下强行改变了小孩的环境。在双方关系紧张时,子女容易被卷进父母冲突的夹缝中,只有处理好情绪,互相合作,才能给子女创造宽松快乐的成长环境,父母不应再纠结于过去,而是应当看重孩子的利益。
3.正确看待辅助抚养的问题。父母均难独自一人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无论跟随任何一方生活都有优缺点,父母的分离已经不可避免,只有多考虑对方抚养孩子的优势,才能实现父母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改善。
4. 双方的职业优势并非决定抚养权归属因素。职业具有不确定性,不直接抚养一方能够通过探望权的行使,发挥其职业在教育培养子女方面的优势。
案情回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由吴女抚养,刘男给付抚养费6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刘男可以在不影响孩子的情况下随时探望;
��三、房产及银行存款按照相关法律对吴女补偿。
刘男认为原审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处理不当,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