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摘要】:互联网是一个覆盖全球并将所有信息笼罩其中的网。它像空气一样充斥在人们生活中。互联网络的应用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犯罪的对象、手段不断更新,网络犯罪的类型数额不断增加;网络技术的应用及介入可能会导致传统犯罪的异化。互联网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给传统犯罪带来冲击。网络犯罪成为新时代下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域名作为查找网站位置的标识地址,在网络空间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对于域名的保护、域名的侵权,民商法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研究较多。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交易愈来愈多。域名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对它的交易转让也屡见不鲜,因而域名等网络财产的犯罪频繁发生。而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关于域名等网络财产犯罪的规定,对于盗窃等非法获取域名行为的定性也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案件不同判决情形,因而对盗窃域名等网络犯罪进行刑法保护至关重要。本文从案例的角度出发,对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期待找出最优的解决办法。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件作简要概述。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法院判决结果,还有此案中存在争议问题。本案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有域名的法律属性界定、犯罪行为适用罪名的争议以及对域名财产价值的认定。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是对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域名法律属性的分析。对域名性质的定性,影响着犯罪是否成立,成立何种罪名。本文主要是从域名的财产肯定说与否定说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认为域名的法律属性以肯定财产说进行界定更为合理,将域名归为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符合法律规定,满足人民的期待。第三部分是对盗取域名行为的定性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域名犯罪的定罪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结合张四毛案件,主要存在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以牵连犯理论从一重罪即盗窃罪进行处罚。本文认为,张四毛案以盗窃罪处罚更为合理,张四毛非法获取域名并牟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再者虽然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出域名等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范畴,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法条进行解释,域名属于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还有就是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处罚力度不够大,可能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第四部分对域名财产数额认定的学说作了简述,并分析每个学说的优缺点,认为以现有观点来认定域名的财产数额存在一些缺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域名财产数额的认定亦存在不明之处。第五部分是对本案分析研究后的启示。本文认为将域名等存在于网络中的财产进行刑法保护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也符合刑事立法的目的。同时,对于域名等虚拟财产的犯罪,在立法上可以增设专门的罪名进行规制,并对该罪名的定罪量刑进行简述。对域名的财产数额的认定标准提出自己的看法,可以将初始成本价说和被害人投入说结合,根据市场、时间等因素来统一域名财产数额的标准,并建立价值评估制度,对域名等虚拟财产进行评估。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s://www.heiqu.com/zzfzy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