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买断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为该资产建立相应的档案,制订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第三十一条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可以要求银行、信托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作材料,核对双方账目,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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