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差旅費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准。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准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會議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
(一)改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採購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財政部要簡化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調劑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二)優化進口儀器設備採購服務。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一)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指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編制五年建設規劃,對列入規劃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六、規范管理,改進服務
(一)強化法人責任,規范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況。
(二)加強統籌協調,精簡檢查評審。科技部、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建立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協同工作機制。科技部、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快清理規范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項目開展的各種檢查評審,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推進檢查結果共享,減少檢查數量,改進檢查方式,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三)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
七、加強制度建設和工作督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一)盡快出台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費、會議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6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台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后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