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
(二)除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必须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驶或者停车; �
(三)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 �
(四)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 �
(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牵引动物;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第五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没有人行道的,靠近道路边行走; �
(二)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
(三)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