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外国投资者应如实履行实物出资义务和有关管理程序。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方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实物出资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1. 5个工作日内回函。
2. 核对无误后,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并予以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进口报关单是否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电子底联相符,是否已凭以付汇。 3. 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 由于商品价值鉴定的原因,实物出资登记金额可以小于进口货物报关单列示金额。
3、对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以实物投资的,询证函中所列进口报关单备注栏是否注明商品价值鉴定书编号。 5. 外汇局不必在询证函上发表意见。
附件一---3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询证审核、登记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