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1.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内人民币形态资本再投资、境内外汇划转审批程序。 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方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所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所列情况是否相符。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所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与外汇局留存核准件是否相符。 2、核对无误后,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并予以登记。
3、所附异地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与外汇局查询结果是否相符。 3、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用作外方出资证明文件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不因超过15个工作日而失效,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不得因此出具负面意见。
5、外国投资者如以人民币形态资本境内再投资涉及外汇划入资本金帐户内的,应在登记表相应投资方式备注栏中注明该笔外汇划转金额。
6、外汇局不必在询证函上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