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名制:破解保险市场顽疾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三部兼业务四部总经理 单鹏

  金融实名制是金融开户和所有交易必须使用真实身份,并记录留存的一种金融制度,更是借鉴国际反腐成果,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同等重要的国家反腐体系重要组成。随着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实名制内涵、外延与技术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金融板块实名制建设逐步深入,以保险为主题的实名制建设凸显出其特质与场景,应当成为新时期保险市场治理的基础性工程。

  金融实名制是市场透明化与金融透明化的基石

  实施金融实名制是国际社会控制洗钱犯罪的一般趋势和重要举措。在世界范围内,早在二十世纪起,各个国家出于金融安全、反洗钱、反腐、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均积极推动金融实名制的实施。

  金融实名制包括身份确认、金融交易报告、执行控制、客户信息保护等要素,是规范金融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性工程,具有重要的金融市场规范功能,有利于控制金融机构洗钱、信贷、国际金融等市场风险,有利于制止不规范金融交易,防范国际游资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冲击,控制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便于国家外汇监管。可见,金融实名制是市场透明化与金融透明化的基石。

  金融实名制是动态发展与不断深化的过程

  实名制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银行、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实名制,虽然政策发布业务侧重点、风险场景以及实施方式不同,但政策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一致的,都是现代金融实名制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金融实名制是个继承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实名制随着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科技的最新发展,在各个金融板块不断地丰富实名内涵、完善实名手段、拓展实名场景。金融监管部门必须通过实名制了解资金来源、实现穿透式监管,可以说是金融监管中基础的基础,金融创新走到哪,金融监管就要跟到哪,实名制就要落实到哪。

  保险全面实名制是破解市场顽疾与创新发展之利器

  保险天然有实名诉求,一方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充分告知其个人信息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另一方面,保险需要基于真实的人和标的,充分汇集历史赔付、信用等级等数据,实现“从人”的产品创新和市场定价。目前,保险实名制主要依据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2013年《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主要提出了保险对于身份信息实名的有关要求。

  2018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但尚未正式发布,也可以说保险实名制尚未有专有的业务内涵和专属的监管规定。在行业层面,目前保险实名认证的要素较为单一,主要为公民身份信息验证,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全流程的实名认证标准体系。

  “弱实名制”多年来给保险市场积累了很多问题,是很多市场顽疾的重要根源之一。一是保险中介市场乱象的重要根源。以车险为例,登记在保险公司的客户联系方式正确率只有40-60%的水平,银行、车商、保险代理等中介渠道具有渠道和信息垄断优势,保险公司实际上“有保单,没客户”,造成中介钳制保险公司攫取超额手续费和中间利润,部分车险的中介手续费多则达到25-40%水平,导致保险交易成本过高。二是销售误导、合同纠纷与违规行为的重要根源。由于在投保、缴费、理赔、保全缺乏必要的实名认证流程,保险公司难以证明自身在投保环节尽到告知提示义务,营销员代客户投保签名、代收挪用保费、垫资保费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多,保险公司败诉多、涉诉金额较高,同时为假数据、假报表、假业务铺垫了滋生的土壤。三是保险科技创新缓慢的重要根源。金融科技创新以金融交易线上化为场景,线上化以全面数字化为基础,数字化以全面电子化为基础,全面电子化、数字化、线上化都要以实名制为基础。由于保险实名制是滞后和不完整的,客观制约了保险电子化、数字化、线上化的科技创新进程。

  为此,应当从整个金融实名制体系以及金融实名制动态发展进程中,重新审视保险实名制,发现它的专属特质,赋予它新的时代内涵。应当把保险全面实名制作为保险市场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使其成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有效监管的基础、保险消费保护的基础、科技创新的基础,统筹和加快推进保险全面实名制建设。

  保险实名制建设是复杂的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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