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名制:破解保险市场顽疾(2)

  保险业务流程本身的内部复杂性和外部关联性,远高于资金、证券与支付等金融交易,客观要求保险实名制要以存款实名、支付实名为基础,难以孤立存在和实施。保险全面实名制的实施难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源于保险交易的复杂性。保险交易主体多、交易内容复杂和交易类型差异大。一项保险交易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合同其他执行主体,涉及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合同条款等单证,涉及投保、保全、报案、索赔、核赔、支付、追偿等多个交易环节和类型,涉及单一行程、日、月、年、终身、约定责任发生等交易期限,这些均给实名认证的安全、低成本和有效实施造成极大的难度。另一方面,源于保险账户的虚拟性。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支付都是以“实体”账户为交易基础的。而保险的交易是以保单或保险合同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和地点是极度分散的,没有场内和集中交易撮合、清结算机制,尚无一个中心化机构去验证和管理保险交易,保险实名制管理缺乏统一的实施载体,也会加大实施难度与成本。

  笔者认为保险实名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予以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应当构建“法律法规、基础设施、业务规范和科技应用”四位一体的保险实名认证体系,防止支离破碎、标准不一、滞留风险。应当把保险全面实名制作为建设目标,不能仅仅理解为客户身份信息的采集与识别,以及反洗钱规则的执行,至少包括三个层面:(一)交易身份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合同利益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客户身份信息(证件号、姓名等)的认证;(二)客户信息实:上述合同利益主体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重要信息的认证(手机号和机主姓名);(三)保险意愿实:上述合同利益主体在交易过程的意愿真实性认证(电子签名与生物识别)。

  一是以法律法规为先导。建议将金融实名制对保险的客观政策要求,形成专属的内涵并予以深化,适时写入《保险法》,尽快制定和发布保险实名制有关监管规定,明确在不同险种、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实名制要求。在实名制的基础上,配套制定电子保单、线上投保等监管规定,促进保险电子化与实名制的有机结合和普及应用。

  二是以基础设施为保障。应当依托现有保险行业基础设施搭建保险实名查验的基础平台,打通与公安部公民身份中心、工信部三大运营商的实名查验通道和接口,达到与银行领域同等实名认证效率,让保险公司低成本、高安全的执行实名要求。同时结合现有保单登记制度,进一步实现实名制下的保单登记制度,形成实时或准实时的保单大数据平台,构建保险行业统一的实名账户,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账户下的保单信息查询、验证,为保险全面电子化、线上化和数字化奠定基础。

  三是以业务规范为标准。过于复杂的保险交易,需要制定分层次、分场景、分类型的实名制业务规范和标准,比如在人身险、财产险,个人与法人,缴费、保全与给付,短期与长期,临柜、自助机与线上,保险金额与责任等多个维度下,制定短信、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生物识别差异化的实名认证方式和标准,以便于行业顺利有效实施。

  四是以科技应用为助力。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将电子签名技术、生物识别技术、API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等,应用于保险实名制和电子化发展。积极研究指纹、声纹、瞳孔、DNA、脉搏和人脸等物识别技术,推进人脸和指纹在保险线上化过程中的普及应用,充分借鉴和参照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

  金融实名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单鹏

  我国金融实名制定位和起步于银行领域。2000年国务院颁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标志着银行账户实名制在中国正式实施。此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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