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琼
张艳
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采纳率低、运行不畅问题突出,造成大量民事监督案件涌向并积压在上级检察院,加剧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倒三角”状态。如何有效发挥检察建议再审制度的功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正式确定为法定的监督方式,这意味着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由此从实践探索转为法律制度。相较于抗诉而言,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更加灵活、及时、高效且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于基层的特点。但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采纳率低、运行不畅问题突出,造成大量民事监督案件涌向并积压在上级检察院,加剧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倒三角”状态。如何有效发挥检察建议再审制度的功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于2019年6月至7月对2018年度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行状况进行了全面考察,并以此为蓝本,深入解剖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现状、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思考相关对策。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考察
■分析全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情况发现,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受理环节把关不严;实体审查不够严谨;忽视案件进程追踪;部分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够重视。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情况
2018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263件,收到回复166件,其中,决定再审77件,收到再审裁判结果文书37件:再审改判23件,调解结案5件,发回重审1件,维持原判3件,其他5件。
在对全省2018年建议再审案件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我们对四川省7个地区的165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7个地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具体情况见下图。
(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特点
1.监督对象以一审生效裁判为主。建议再审的263件案件中,237件为针对一审生效裁判提出,占总数的90%。此外,一审生效判决中缺席审判案件占比较高,如A市有34件缺席审判案件,占该市建议再审案件总数的57.6%。
2.民间借贷、侵权纠纷类案件占比较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99件,占建议再审案件总数的38%;医疗损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类案件42件,占建议再审案件总数的16%。前述两类案件占总数的54%。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突出,占民间借贷类案件的33%。
3.监督理由较为集中。建议再审事由为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89件,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8件,认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49件。此外,认为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称“两益”)的也不少,共有33件。
4.基层检察院是办案主力军。263件建议再审案件中,基层检察院办理237件,占建议再审案件总数的90%;市级检察院办理26件,占建议再审案件总数的10%。
(三)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受理环节把关不严。此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将不符合监督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评查的165件案件中,对因申请再审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被法院驳回而受理的有6件;不符合依职权启动监督的有25件;将不涉及“两益”的民事调解书纳入监督的有11件。
二是实体审查不够严谨。突出表现为检察监督意见错误、监督方式不当。(1)监督意见错误。主要因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错误采信“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导致错误提出监督意见。(2)监督方式不当。一方面是对仅存在程序监督或执行监督事由的案件,错误适用结果监督;另一方面是对仅有程序瑕疵,宜将问题汇集后向法院发出工作建议实施类案监督的案件,错误适用个案监督。
三是忽视案件进程追踪。不重视对再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果。(1)跟踪监督缺位或不规范。全省对建议再审案件进行了跟踪的137件,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总数的40%。不少再审检察建议一发了之,不跟踪、不掌握建议的落实和采纳情况。即使跟踪也仅限于电话沟通,不做跟踪记录,且多数案件的跟踪工作止步于收到再审裁定,忽视对最终审判结果的审查。(2)跟进监督薄弱。跟进监督案件只有4件,占未获法院回复和不采纳案件数的2.1%。调研发现,监督意见正确符合跟进监督条件的有21件,未通过跟进监督与抗诉方式有效衔接,使监督持续力断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