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破解民事监督“倒三角”难题(3)

■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质效应着重以下方面:更新民事诉讼监督理念;严把检察监督条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完善再审检察建议法律制度。

(一)更新民事诉讼监督理念。一是深化法律监督理念,厘清审判思维与法律监督思维的差异。审判程序工作既要考虑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要考虑裁判结果的公正,而法律监督则应将维护司法公正提在前面,故而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二是树立有限监督理念,突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重点。要通过繁简分流机制确定办案重点。三是强化精准监督理念,改革民事监督办案模式。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四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力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把定分止争工作做细做实。五是秉持法律共同体理念,合力捍卫法治权威。法检两院应努力劝导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加重当事人讼累。

(二)严把检察监督条件。一是把住案件受理审查关口。民事检察部门应与控申和案管部门共同携手,精准把握案件受理条件,严格案件材料审核,共同守住案件“进口”。二是提升建议再审案件办理质量。对于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应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专家咨询等制度补强业务能力上的短板。三是注重虚假诉讼的甄别、侦查引导与配合。通过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突破助力建议再审案件办理。四是提高再审检察建议文书制作质量。通过开展优秀再审检察建议书评选,引导、促进文书的高质量制作。五是建立案件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坚持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跟踪监督以及法律文书质量等方面定期全面评析建议再审案件质量。六是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收集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并积极做好向最高检推荐指导性案例的征集、初选、报送等工作。

(三)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并规范跟踪监督机制。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对法院办案进展进行跟踪,并记录每个办案节点的情况。二是健全再审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机制。上级检察院应适时通过跟进监督工作持续发力,发挥抗诉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后盾保障作用,注重备案制度功能的发挥,对逾期未回复或回复不采纳监督意见但案件确实符合监督条件的,下级检察院要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采用抗诉方式实施跟进监督;对下级检察院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上级检察院应责成下级检察院及时撤回。三是健全建议再审案件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同级法院沟通,争取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这一法定监督方式的认同,可通过会签文件等方式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统一确定审监庭作为建议再审案件的审查部门;明确回复方式为民事裁定形式,并详细阐明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再审裁定和再审裁判结果文书应载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严格执行三个月回复时限规定等。四是完善再审检察建议考评机制。设定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将建议再审后因当事人和解而撤回监督申请等能体现检察监督作用的情况作为采纳情形统计,并结合再审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情况和社会效果等全面考量办案质量。同时,正确界定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计算方式,即建议采纳率等于法院决定再审数与法院回复数之比。

(四)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改善民事检察监督队伍专业结构,加强人员配备并保持队伍稳定。通过集中培训、优秀案件评选、案件研讨、专题调研、“检答网”运用等方式,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五)完善再审检察建议法律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法律后果等核心问题未予明确,导致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缺乏刚性,建议通过法律修订完善建议再审制度。一是明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和审理程序。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应由合议庭审查检察建议再审案件。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正确、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并规定检察建议再审案件的再审办理及庭审参照抗诉案件审理相关规定。二是明确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衔接和转换方式。建立民事检察监督递进机制,即首先由同级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实施监督。再审检察建议不被法院接受而案件又确有错误的,再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由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实施二次监督。三是将“检察建议”修改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建议将民诉法第208条第2款中的“检察建议”修改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意见”,以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个案监督属性,满足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要求。四是赋予检察机关参与检察建议再审案件庭审的权利。建议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在开庭十日前向检察机关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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